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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的悖论与政治理念分歧:优化与改进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威权政治与民主倾向之间的抗争,以及政治生活之精英垄断体制与民众参与倾向的此消彼长,形成伊斯兰共和国政治进程的明显悖论。霍梅尼的权威地位和两伊战争期间的狂热氛围,遏制着政治理念的分歧。宗教学者上层并非浑然一体,政治理念存在明显分歧,可谓见仁见智。关于法基赫制内涵的界定,亦是后霍梅尼时代伊斯兰共和国政治理念的分歧焦点。

政治体制的悖论与政治理念分歧:优化与改进

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包含宗教与世俗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是法基赫代表的伊斯兰体制,另一方面是建立在民选基础上的总统和议会代表的共和体制,宗教属性与世俗属性长期处于共生状态,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长期并存。法基赫代表的宗教权力凌驾于总统和议会代表的世俗权力之上,而世俗权力建立在民选的基础之上。威权政治与民主倾向之间的抗争,以及政治生活之精英垄断体制与民众参与倾向的此消彼长,形成伊斯兰共和国政治进程的明显悖论。

伊斯兰共和国初期10年,强调公权高于私权、官方高于民间、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公共思想高于个人思想、公共空间高于私人空间、服从高于自由的政治原则。霍梅尼的权威地位和两伊战争期间的狂热氛围,遏制着政治理念的分歧。自80年代末起,随着两伊战争的结束和霍梅尼的去世,政治理念的分歧逐渐扩大,宗教学者和官方层面对于霍梅尼思想和霍梅尼主义遗产的解读开始出现不同的声音。宗教学者上层并非浑然一体,政治理念存在明显分歧,可谓见仁见智。至世纪之交,官方逐渐放宽对于新闻媒体的限制,舆论环境渐趋宽松,官方话语与民间话语在现行体制内分庭抗礼,媒体的活跃成为伊朗政治生活的突出现象,提供了表达民众诉求的载体和阐释不同政见的温床。与此同时,政治理念的分歧从官方层面延伸到民间层面,世俗知识分子阐释的政治理念随之浮出水面,多元化的意识形态渐露端倪,预示着伊朗政治文化和政治生态的深刻变化。不同政治观点在媒体的激烈争论成为推动政治改革进程的重要杠杆,成为伊朗历史上史无前例的现象,在整个中东地区亦属鲜见。

后霍梅尼时代伊斯兰共和国政治理念的分歧,首先表现为宗教与国家的关系。现行法基赫制的捍卫者强调国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而强调国家体制的伊斯兰属性和安拉主权。在他们看来,伊斯兰教包罗万象,提供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非宪政框架下的民众选举,而是来自安拉的旨意,世俗权力从属于宗教权力,立法权属于安拉而不属于世人,一切法律必须得到安拉、先知伊玛目和法基赫的批准方可生效,所有背离安拉意志的法律皆不具有合法性,而伊斯兰政府的首要职责是捍卫伊斯兰教信仰、实施伊斯兰教法、指引民众的正确道路和确保社会关系符合伊斯兰教的准则。相比之下,持不同政见者强调国家体制的共和属性和人民主权,质疑现行法基赫制的合法性。持不同政见者普遍认为,宗教与国家本应属于信仰和政治的不同层面,现行的法基赫制混淆宗教与国家之间的界限,混淆信仰与政治之间的界限,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宗教信仰被赋予了包括物质和权力在内进而代表特定群体和利益集团的诸多世俗要素。

关于法基赫制内涵的界定,亦是后霍梅尼时代伊斯兰共和国政治理念的分歧焦点。现行法基赫制作为伊斯兰革命的时代产物,其合法性源于霍梅尼具有的克里斯玛式的权威和影响力。霍梅尼曾经强调,法基赫政府的原则是伊斯兰教的基本原则之一,捍卫法基赫政府的原则甚至被视作是穆斯林之如同礼拜、斋戒和朝觐的基本宗教功修。现行法基赫制的捍卫者声称法基赫制植根于什叶派宗教理念和政治实践的历史长河之中,强调教法学家治理国家的政治模式作为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基础,极力主张法基赫作为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力和民众顺从法基赫的宗教义务。在现行法基赫制的捍卫者看来,法基赫系隐遁伊玛目的代表,具有最高权威和治理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基赫之权力的合法性并非来自民众的选举抑或建立在民众意志的基础上,所谓的民主制和选举政治在本质上与法基赫制是对立的,也是不可接受的。然而,现行法基赫制的政治理念即便在宗教学者内部亦无共识。相当数量的宗教学者坚持什叶派之宗教远离政治的传统理念,强调教法学家之作为精神领袖而非政治领袖的属性,主张教法学家的职责在于监护信仰而不是统治国家,否认教法学家具有最高政治权威,反对教法学家治理国家的政治模式。另有部分宗教学者承认现行法基赫制的合法地位,然而并不认同法基赫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倡导法基赫制的集体领导权即法基赫民主制,强调法基赫制作为伊斯兰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应当建立在什叶派乌莱玛直至民众广泛参与和选举政治的基础之上,法基赫作为最高领袖应当对选民负有责任。

根据什叶派的传统理念,只有宗教学者具备解读经典的合法性。相比之下,持不同政见者否认宗教学者解读经典的特权地位,主张经典解读的时代创新,强调信众的个性思考,进而将解读经典的话语权拓展到宗教学者以外的世俗社会群体。官方思想遵循经典的传统解读,强调教法的神圣性和教法学家的权威性。持不同政见者则认为,宗教的核心是信仰,教法仅仅是伊斯兰教的组成部分,教法既非伊斯兰教的核心,更非伊斯兰教的全部。持不同政见者抨击教法学家故步自封,其思想依然停留在远去的时代,热衷于诸如男人是否应当留胡须之类的古老话题。在持不同政见者看来,教法源于历代宗教学者根据经典的解读而形成的意见之总和,其所处的时代已经远去,教法学家故步自封,其思想依然停留在远去的时代,教法需要适应时代的变化,注入新的元素,进而获得新的活力抑或生命力,历史的发展势必导致教法解读的不断进步,教法的解读将会一代胜过一代。(www.xing528.com)

伊斯兰革命初,霍梅尼曾经将民主制视作代表西方政治渗透、西方文化侵略和西方毒素蔓延的政治工具。1979年4月,伊朗举行关于国家政体的全民公决。诸多教俗势力主张采用伊斯兰民主共和国的政体,旨在强调和确定民众的公共参与作为新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然而,霍梅尼强调伊斯兰教内含民主制,因此反对在伊斯兰共和国的称谓中增加“民主”的字样。霍梅尼于全民公决前夕在库姆向民众表示:所谓民主制是西方的概念,未来的政体不应采用伊朗共和国、伊朗民主共和国或者伊朗伊斯兰民主共和国,只能采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能多一字,亦不能缺一字。此后伊朗官方亦避免提及民主制的概念,进而强调西方与伊朗之间的对立性,极力渲染所谓文明的冲突抑或基督教世界与伊斯兰世界非此即彼的敌对关系。

进入90年代,民主制成为教俗各界和媒体热议的焦点话题。持不同政见的宗教学者和世俗知识分子认为,民主制并非西方特有的政治制度,而是具有普世的价值理念,伊斯兰教与民主制并非存在根本的对立,两者之间具有相容性,《古兰经》内涵明显的民主理念,而早期伊斯兰时代的穆斯林社会具有浓厚的民主色彩。在持不同政见的宗教学者和世俗知识分子看来,宗教无疑具有社会功能,然而宗教的社会功能应当置于民主制的政治框架下,伊斯兰教强调社会公正的原则,民主制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就伊斯兰共和国而言,政治参与不仅是公民权利,而且是宗教责任。

政治理念根源于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生态,亦反映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生态。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生态正在悄然变化。政治理念的分歧,预示着伊斯兰共和国政治生态的走向。不同政治理念的交锋,可谓伊斯兰共和国之安静的革命。然而,新的思想和政治诉求转化为现实的政治变革,尚且需要新旧社会和政治阵营之间的激烈博弈,新旧阵营之间的力量对比无疑决定着政治变革的历史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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