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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立法咨询阶段的协调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内地对立法咨询也愈来愈重视,不论在起草法律过程中,还是立法表决前,都有全面征求民意的咨询程序。因此,互涉立法的咨询程序对澳门和内地,均不是陌生的。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每个条款均能为两地的不同法系的法治标准所接受。同时,这种严格的“分组投票”审定制度,将有利于两地起草成员更加注重互相沟通和协调,防止专断现象出现。

协同立法咨询阶段的协调优化

在互涉立法的起草机构基本完成草拟工作后,应将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不同法域各方面人士的意见。这就是“咨询程序”。尽管咨询意见没有强制约束力,但起草机构有责任将其中确有价值的部分纳入草案之中。实际上,“法治”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立法十分尊重民间咨询意见。政府在提出法律议案前,也应十分注重咨询民意,力求集思广益,得到最合理和实际的方案。内地对立法咨询也愈来愈重视,不论在起草法律过程中,还是立法表决前,都有全面征求民意的咨询程序。因此,互涉立法的咨询程序对澳门和内地,均不是陌生的。必须强调的是,互涉立法的咨询,应在两地全面展开,不可以只面对某一法域或某些方面的人士,而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忽视另一法域或另一些方面的意见。这一点在澳门基本法的咨询程序中曾有成功的经验;但两地在互涉行政规制中,明显存在忽视对方民间意见的缺陷,需要加以改进。

在“征求意见”的咨询程序之后,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公众的意见反馈,对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社会舆论与起草机构之间观点严重分歧的情况。尤其是当某一条款符合法治的前瞻性要求,却不适应某法域的传统习惯时,更易发生此类分歧。对此,起草机构可以将社会舆论的主张归纳于立法草案说明之中,呈请立法机关定夺。草案修改定型后,起草机构应对草案进行逐条审定。由于草案的个别条文可能仍然没有被起草成员一致认可,为了确保条文可以适应不同法域的要求,应当将“分组投票”的制度引入互涉立法的草案审定程序中。所谓“分组投票”是指草案审定时,来自不同法域的起草成员,按其所属法域分组投票。从严谨稳妥的角度考虑,草案条文应以“分组投票”各组均过三分之二多数,为审定通过。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每个条款均能为两地的不同法系的法治标准所接受。同时,这种严格的“分组投票”审定制度,将有利于两地起草成员更加注重互相沟通和协调,防止专断现象出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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