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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立法表决阶段的协调与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况且澳门立法机关已形成特殊格局,其运作机制与内地立法机关的运作机制有极大的差异。两地政府就立法协调议案达成的默契或协议,在内地立法机关较易获得通过,而在澳门立法会却未必能获得多数支持。因此,只有澳门立法会先就两地法制协调问题形成多数支持,即通过澳门立法程序修正原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再由内地立法机关制定相同或相似内容的法律,才能确保两地真正实现立法协调。

协同立法表决阶段的协调与优化

互涉法律的草案经起草机构审定后,就将交付立法机关审议并付诸表决,即进入法的确立阶段。为了使协同立法得以顺利进行,可以考虑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调默契,启动特别行政区立法程序,制定有关法律;然后由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经济特区立法的程序,制定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特区条例,在珠海经济特区实施。这一模式可以避免因互涉立法突破两地立法分权制度,违反“一国两制”,而可能导致在澳门无法适用的被动局面。况且澳门立法机关已形成特殊格局,其运作机制与内地立法机关的运作机制有极大的差异。两地政府就立法协调议案达成的默契或协议,在内地立法机关较易获得通过,而在澳门立法会却未必能获得多数支持。如果珠海先行立法,而澳门却无法就相同内容立法,则为协同立法而进行的立法协商就不能实现预期目的。因此,只有澳门立法会先就两地法制协调问题形成多数支持,即通过澳门立法程序修正原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再由内地立法机关制定相同或相似内容的法律,才能确保两地真正实现立法协调。采取这种协调模式,需要两地政府先行沟通商议,并负责与各自的立法机关协调,以确保协议或默契能为两方立法机关所接受。达成协议后,两地政府负责向各自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议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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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香港澳门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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