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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程序法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制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仲裁程序规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违反仲裁程序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各国法律大多数把此问题交于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法可按一般冲突法原则予以确定,即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司法诉讼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是国际私法中一项公认的和普遍有用的原则。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案件时,在诉讼程序问题上,总是自动地适用内国法中有关规定。

同法院民商诉讼中的法官不一样,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将面临着仲裁适用哪一程序法这一重要问题。

1.仲裁程序法的含义及范围

仲裁程序法是支配仲裁的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称。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法,即仲裁法与仲裁程序规则是有一定区别的。仲裁程序规则通常是指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仲裁程序法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制订颁布的法律、法规。程序法通常包含在各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在普通法系国家司法判例也构成仲裁程序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仲裁程序规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违反仲裁程序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

关于仲裁法的范围,国外不少学者有多种论述,但至今尚无比较统一的定论。归纳而言,仲裁程序法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用以确定实体法的冲突规则;仲裁是否必须适用实体法规则以及法院对仲裁的某些监督或干预等问题。(www.xing528.com)

2.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得到普遍承认的一项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仲裁的实体法的确定,同样适用于仲裁程序法的确定。根据仲裁“契约说”的主张,仲裁协议是私人契约,仲裁员的管辖权限来自于当事人的契约约定,仲裁员不是法官,不是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裁决。因此,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应有权选择仲裁程序法。

当事人可以选择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或规则,已被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承认,现今一些主要的国际仲裁公约也都确认或反映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的意思自治权。如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如果仲裁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

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时仲裁程序法如何确定?各国法律大多数把此问题交于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法可按一般冲突法原则予以确定,即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已选择了可适用实质争议问题的法律,该法律体系可能被作为可适用的仲裁程序法。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地是确定可适用仲裁法的最为重要的连结因素。其根本原因在于,仲裁地国对其领域内进行的仲裁具有有效的管辖权。除了仲裁地国外,没有哪个国家能对仲裁行使如此全面的有效控制。只有在仲裁地国法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自由选择可适用于仲裁的程序,只有符合仲裁地国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才会有效并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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