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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概念、种类与重要作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全制度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具有重要作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保全的概念、种类与重要作用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开始后,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或避免造成当事人受到其他损害,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保全制度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具有重要作用。

(一)诉讼中保全

诉讼中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诉讼中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是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护性措施,行为保全是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诉讼中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民事案件具有财产或者行为给付内容。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判决生效后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没有必要适用保全。(2)具有采取保全的必要性。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主观恶意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将争议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转移、隐匿、挥霍、毁损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或者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他原因主要指客观上的原因,如争议标的物变质、腐烂等。

(二)诉前保全(www.xing528.com)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诉前保全也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前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采取保全的紧迫性。即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所谓情况紧急,是指因义务人的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实际损害,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申请保全已无实际意义。(2)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的申请。诉前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律关系还未发生,人民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还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3)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他法院对诉前保全没有管辖权。(4)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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