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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概念与种类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近三百年的发展与完善,迄今已为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我国公司法也全面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股东诉讼,顾名思义,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诉讼一般被分为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两种。股东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或代表诉讼不同。在我国,因法学界和法律界已经习惯于将股东派生诉讼称之为股东代表诉讼,本书顺应共识,书中所称的股东派生诉讼均为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诉讼:概念与种类解析

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近三百年的发展与完善,迄今已为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我国公司法也全面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

股东诉讼,顾名思义,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诉讼一般被分为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两种。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例如,请求支付合法股利的诉讼、行使公司账簿和记录查阅权的诉讼、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防止对股东比例利益的诈欺或稀释的诉讼等。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传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的,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①被侵害的权利性质不同。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权利属于股东自身的个人性权利,而派生诉讼中被侵害的权利则属于公司的团体性权利。②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不同。直接诉讼可由股东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是一种单独股东权;而派生诉讼本应由公司提起,只是由于存在法定的特殊原因,才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为行使。③诉讼的目的不同。直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股东个人的利益,胜诉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于股东个人;而派生诉讼事实上是股东在为公司的利益进行诉讼,股东只是诉讼中名义上的原告,判决之利益仍由公司享有,作为原告的股东只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分享公司由此而获得的利益。(www.xing528.com)

股东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或代表诉讼不同。一般民事诉讼中的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一般民事诉讼中的所谓代表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诉讼结果的诉讼形式。这些诉讼形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早有明确规定,且可径行适用于股东直接诉讼,就诉讼主体而言,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然而,如果据此就将共同诉讼或代表诉讼等同于股东派生诉讼,则失之准确。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或代表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除存在着前列区别外,至少还存在着以下明显差异:①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或代表诉讼均为直接诉讼,原告应为全体权利受侵害人;而在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场合,原告本应为公司,只是在公司因种种原因拒不起诉时,方允许由特定股东代为行使。②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或代表诉讼中的原告,通过诉讼追求的是自己的直接利益,只要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任何人都有权提起;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时追求的是公司的直接利益,只有享有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起。③作为可以归类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或代表诉讼的股东直接诉讼,在《公司法》中早有规定,尽管其范围狭隘;而股东派生诉讼则是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在没有这项制度前,法院尚没有受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因法学界和法律界已经习惯于将股东派生诉讼称之为股东代表诉讼,本书顺应共识,书中所称的股东派生诉讼均为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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