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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佣工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身份上,农业佣工与佃农有类似情形,也分出两种:一是平民,一是非平民的“雇工人”。[89]与此相对应,政府在法律上将佣工分为平民雇工和雇工人两种。[91]是平民佣工,还是雇工人,区别在于受雇工作性质、时间长短、双方称谓关系及生活习俗,关键是雇主身份。雇工人法律地位介于良人和奴隶之间,雇佣双方在法律上不平等。

农业佣工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没有或丧失土地而受雇于农业经营者的人,是农村中的赤贫人家。古代始终存在这种人,宋代庶民地主经济发展之后数量增多;在古代经营地主制不发展的社会环境里,这类人数量不多,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远远不是农民的主流;他们因在主家做工时间多寡的不同,区分出长工、月工、短工等类型,如清人所言:“富农倩佣耕,或长工,或短工。”[83]“农无田者为人佣耕,曰‘长工’;农月暂佣者,曰‘忙工’。”[84]佣工被用在谷物生产方面,还有被用于经济作物的,如种茶、园艺等。

在身份上,农业佣工与佃农有类似情形,也分出两种:一是平民,一是非平民的“雇工人”。平民身份的,秦汉时期和明清时期较多。笔者看到的史料显示,秦汉时期的许多佣工属于编户齐民,他们为雇主劳作,但不受人身控制。陈胜受雇,对共同耕作的伙伴抒发宏愿,听者虽认为那是难以想象的事[85],但总表明他们是自由人身,有富贵的可能。两汉有许多读书人替主家耕田或舂米,领取报酬,养活家口,如匡衡、儿宽、第五访、公沙穆、梁鸿等人,后来或出仕,或隐逸,史书留名。[86]他们对主家去来自愿,说明雇主不能控制他们。中古依附人口大增,佣耕很少,宋代以后又增多,而社会地位也有向好的方向变化。记载说反对徽宗暴政的方腊,“家有漆林之饶”“又为里胥”[87],可是另外的文献又说他是“佣人”,聚众造反[88],大约他是由富人落入平民佣工地位的。明清时期人们不愿卖身为奴,所谓“贫人不肯鬻身,富贵之家,唯唯雇作,期满则酬直而去”。[89]与此相对应,政府在法律上将佣工分为平民雇工和雇工人两种。明万历年间订立条例:“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日月,受值无多,依凡论。”[90]明确把佣工分为雇工人和凡人雇工两种。到清代乾隆朝规定,有主仆名分的被使唤服役的是雇工人,而“农民佃户雇请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91]是平民佣工,还是雇工人,区别在于受雇工作性质、时间长短、双方称谓关系及生活习俗,关键是雇主身份。若雇主是特权等级的人,被雇的佣工就多半是雇工人身份;若雇主是平民身份的地主、自耕农、佃农、商人、作坊主,所雇的佣工就是平民身份。诚如清朝末年薛允升说:“有力之家有雇工人,而无力之家即无雇工人矣。”[92]一针见血地指明雇工身份与雇主身份的关系。明清法律承认的平民佣工,他们原来就是平民,不过是贫困受雇,或临时受雇,于雇主是同坐共食的平等关系,法律是对这种现实的认可。雇工人法律地位介于良人和奴隶之间,雇佣双方在法律上不平等。总之,在历史上,佣工有两种身份:一是平民,一是非平民的雇工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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