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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的身份和地位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叶玉森从卜辞中“工典”之工,认为就是工字,这一解释是可信的。肖楠据此认为工在此的身份是祭祀时的牺牲,其身份为奴隶。这些记载都没有涉及工的地位和身份问题。一是泛指手工工匠。这意味着从西周早期到晚期,百工的地位起了变化。温少峰、袁庭栋则认为,“百工”则应释为各种职业的手工业工匠,并认为卜辞中“百工”

工匠的身份和地位问题的探讨

(一)“工”的释读

字,卜辞习见。叶玉森从卜辞中“工典”之工,认为就是工字,这一解释是可信的。字在卜辞中有几种用法,其中之一就是指人的身份或职业。传统上一般都释为官,例如,叶玉森谓“多工”或即《尚书·尧典》之“百工”[18]。传曰:“工,官也。”陈梦家认为:“工,我工、多工都是官名。‘我工祸’与‘我多臣亦祸’、‘亚其祸’、‘尹其有祸’同是武丁时代卜其臣工之祸否?”[19]他还把“多工”及多尹、乍册、多卜、史、吏等,列入史官一类[20]

肖楠则认为,这个工字需要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都释为官。他根据文献记载、考古资料和对卜辞的分析,认为卜辞中的“工”、“我工”、“多工”不是官而是工奴,他们受王室严密的控制,有右、左(或右、中、左)的编制。至于“百工”,则有一定的生活资料和社会地位,属于一定的族,其身份虽为被统治阶级,但比奴隶要高些,可能是殷代社会的平民[21]

对于“工”为“工奴”,肖楠主要分析了下面的卜辞材料。1973年小屯南地出土的甲骨中有四条关于“工”的材料(《屯南》2148),其最后一条关于“百工”,后面再谈。

(1)戊辰卜:今日雍己夕其呼工?大吉。

(2)弜呼工,其作尤?

(3)……工于雍己……

”字未识,在此似作人名,因为在卜辞中呼字后面的字常作名词。字,左边的字是桎梏类刑具,而右面的字在卜辞为方国名。故字,就像带上桎梏的方人[22]。此字在卜辞中有两种用法,一为名词,是战俘的名称,一为动词,可能是“执”字之异构。因此可释为“今日夕祭雍己,是否呼执工以祭?”肖楠据此认为工在此的身份是祭祀时的牺牲,其身份为奴隶。西周早期的史兽鼎铭记载了“史兽献工于尹”而受到尹的赏赐。“工”可作为礼物来贡献,可见是奴隶。

呼字后面的字也有作动词的,如:《卜》203“勿呼省田”。所以也可将释为动词,作为用牲之法,而把字释作名词。全词可释为:“今日夕祭雍己,是否杀俘获的方的工奴来祭祀。”这就可以看出这种工奴可能来源于俘虏,甲骨卜辞中的“孚”是俘虏,驯服后称为,由战俘转成的奴隶称为“奴”[23]。另外,我们要指出的是,即使用于祭祀,有些被杀的人的身份也不是奴隶[24]

温少峰、袁庭栋则认为,“工”是隶属于商王的手工工匠。并引前人说法认为“司工”即为周代的“司空”一职[25],是总管手工业事务之官[26]。“多工”则是指司理手工业各具体事务的下级官吏。“百工”则应释为各种职业的手工业工匠[27]

首先,工常泛指手工工匠,但这种工匠是否为工奴则值得商榷。

周礼·天官·大宰》载:“以九式均节财用,……五曰工事之式”,注:“工,作器物者。”

左传·隐十一年》载:“山有木,工则度之”。这里强调的是“工”所做的工作。

论语·卫灵公》载:“工欲善其事”。这里的“工”为作工成器的手工业劳动者。

汉书·食货志》载:“作巧成器曰工”。《公羊传》成元年何注:“巧心劳手以成器物曰工。”

这些记载都没有涉及工的地位和身份问题。

《左传·襄公十四年》载:“工执艺事以谏”。这里的“工”显然具有一定的地位,可以上谏。

《左传·定公八年》载:“工商未尝不为患”。这个“工”与“商”并列,是一种职业的总称。

由上面各条记载来看,“工”是一种有特殊技能的从业者,有些可能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可以就从事的工作向上汇报。但是这些记载都晚于商朝

关于“工”,卜辞中有如下条目。

(1)叀(惟)工又(有)尤?(《合集》26865)

(2)于工[亡]尤?(《合集》26864)

(3)癸巳卜,争贞:旬有(祟),不于(我)工祸?(《合集》19441)

以上均为殷王卜问他的“工”们是否会遭到灾祸、发生事故之辞。在卜辞中,常见殷王为某些人的咎休祸福而占卜,这些人多数是殷王的近臣或亲信,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1971年小屯西地发掘的卜骨《屯南》附3有“众于祖丁”,其辞意是为了免除众人的灾殃而祭祀祖丁。这里的“众”应该指的是大多数的平民,而不是贵族。因此,“工”可能是指工匠,但一定不是“工奴”,而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因为即使到了周代,对“工”也是很重视的。如《尚书·酒诰》曰:“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对犯酒禁的工,处分上比其他人宽大。

而“我工”辞例与“我人”、“我多臣”相似,即商王谓:“我的工”,也就是说,这些工是直属于王室的。在殷商时期,这些手工业作坊都隶属于王室,因此商王在卜问他们的祸福时自然会使用“我工”这样的说法。

(二)何谓“百工”

在文献中,“百工”有两种意思。一是泛指手工工匠。如《论语·子张》的“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左传·襄公十四年》的“百工献艺”就是如此。一是指官吏,有时指官的总称。如《尚书·尧典》的“允厘百工”,这里“百工”即指“百官”,有时指主管营建制造等事的官。如《周礼·考工记》所载:“国有六职,百工与居一焉。……审曲面势,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郑玄注“百工,司空事官之属”,“司空掌营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庙,造宫室车服器械”。

殷墟卜辞中也可见“百工”一词。(www.xing528.com)

(1)癸未卜:又(有)祸百工?(《屯南》2525)

西周的金文中有如下材料。

(1)令彝:“诞令舍三事令,暨卿事寮、暨诸尹、暨里君、暨百工”。(成王)(《集成》09901)

(2)蔡簋:“王若曰:‘蔡……司百工,出入姜氏令’”。(夷王)(《集成》04340)

(3)师簋:“总司我西扁东扁,仆驭百工牧臣妾”。(厉王)(《集成》04311)

(4)伊簋:“官司康宫王臣妾百工”。(厉王)(《集成》04287)

(5)公臣簋:“虢仲令公臣:‘司朕百工’”。(厉王)(《集成》04184)

肖楠认为,在令彝中,百工与卿事寮、诸尹、里君并列在一起,其身份显然不是奴隶,他们应该或是平民,或是低级官吏。而在夷王以后,在周王的宫室或大贵族的家里都有百工。他们与仆役臣妾一样受到官吏的管理,应是手工业奴隶。这意味着从西周早期到晚期,百工的地位起了变化。而《屯南》这一条为文丁时代的卜辞,与令彝作器的时间相距不远,推测殷商时期的“百工”可能与西周早期的“百工”地位相似[28]

温少峰、袁庭栋则认为,“百工”则应释为各种职业的手工业工匠,并认为卜辞中“百工”一词的出现,是殷代手工业相当繁盛的一种表现[29]。这种说法我们认为是比较接近实际状况的。上面各条金文中,将“百工”释为各种手工业工匠,显然更为妥切。

(三)殷墟工匠葬地

通常工匠的葬地可能在作坊附近。苗圃北地遗址出有大批中低等级的墓葬,靠近铸铜作坊,这些墓葬的规模和等级有差别。M172的墓主人就被认为可能是管理铸铜业的职官[30],而随葬陶范的小墓,如M203、M17及M52,其墓主人可能就是制范的工匠[31]

1969~197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在殷墟西区发掘了939座墓葬,发掘区位于殷墟的西部,东距小屯村1500米,处于白家坟、梅园庄、北辛庄和孝民屯之间。墓地分为八个墓区,从族徽、葬式看,墓区分属不同氏族,表明他们生前就是族居的。在每一区又有相对集中的墓群,是家族的“私地域”,从中可以看出家族人口的不断增长。

发掘者指出:“这次发掘的九三九座墓葬的墓主人,大部分生前有一定的生活资料,有族的联系,有一定的政治地位,能参加一定的政治活动和宗教活动,他们从事生产劳动,一些男子还是战士,这些战士是由各家族中的成年男性充当的。大部分墓主的身份当属殷代社会中的平民。”[32]

这个发现对于研究商代社会结构中劳动力的构成是非常重要的。其中68座墓葬出土有青铜、骨、玉工具和磨石,其身份可能就是工匠。

第一墓区发掘的144座墓中,出工具的仅有1座,占0.7%;第二墓区发掘殷墓55座,出工具的仅有1座,占1.8%;第三墓区发掘殷墓369座,出工具的29座,占7.9%;第四墓区发掘殷墓60座,出工具的3座,占5%;第五墓区发掘殷墓6座,未发现有出工具的墓葬;第六墓区发掘殷墓151座,出工具的11座,占7.3%;第七墓区发掘殷墓105座,出工具的11座,占10.5%;第八墓区发掘殷墓55座,出工具的12座,占21.8%。第八墓区中出土工具的墓所占的比例最高,其次是第七、第三和第六墓区。其中,第八墓区较为靠近北辛庄制骨作坊,而第六墓区和第三墓区靠近孝民屯铸铜作坊,墓葬中出土的工具与上述作坊中出土的较为一致,显示出这些墓主人可能与上述作坊有关系。

这些出有刀、凿、锥等金属或骨质工具或者磨石、砂石条的墓葬规格有较大的差别。比如第三墓区的M700、M701以及第七墓区的M93均是带墓道的大墓。特别是M701,虽经盗扰,仍旧出有大量的随葬品,并且殉葬了10人,这就很难认为他是普通的工匠,因此该墓主可能是具有贵族身份的高级匠师或官吏。

大部分出工具的墓均规模较小,一般都有棺,或有棺有椁,并有成组的陶器或一两件青铜礼器。这说明这些墓主人生前有一定的生产工具和财富,并有相应的社会地位。他们很可能是“工”的主体,在作坊中从事技术性的工作。从各墓区中墓葬的延续性来看,这些“工”以家族为单位,世守其业,与文献上记载的“工之子恒为工”(《国语·齐语》)一致。商代和西周铜器上多镌刻有族徽,许多都对应着不同的职业,说明在商代开始,各族群的职业明显趋于专一化[33]。《周礼·考工记》于百工或称人,或称氏。贾公彦疏云:“其曰某氏者,其义有二:一者官有世功,则以官为氏,韦氏裘氏冶氏之类是也;二者族有世业,以氏为官,若凫氏、氏之等是也。”

《左传·定公四年》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癸氏”。这些族的名称被认为与其职业相关,比如陶(陶器)、施(旗帜)、锜(炊器)、长勺和尾勺(酒器)、索(绳索)、樊(防护围栏)等[34]

1973年山东兖州嵫山区李宫村发现卣、爵、觚等铜礼器,其中卣上有铭文“索册父癸”爵腹内壁有铭文“索父癸”。郭克煜等经研究认为这些铜器为殷民六族中的索氏所作,可称索氏器。以往许多学者认为殷民六族是种族工奴,但索氏器的发现证明这种看法是不对的。索氏族成员死后甚至还可用铜器殉葬,这足以证明他们并非奴隶身份[35]

(四)殷墟工匠的身份和地位

西方考古学的传统观点认为奢侈品或礼器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是对立的两个群体,后者为贵族,前者是专为后者服务的工匠,称为“附属手工业生产者”(attached craftsmen)[36]。近年来这一传统观点已受到挑战。对夏威夷、两河流域、玛雅阿兹特克、印加等地区手工业生产的研究表明,在那些权力的取得和维系依赖于掌握礼仪知识和控制礼仪程序的酋邦社会中,贵族本身可能从事礼仪用品的制造,他们可被称为“嵌入式手工业生产者”(embedded craftsman)[37]。我国新石器时代良渚文化中有类似的现象。浙江余杭反山墓地M23和M14各随葬54和26件璧;M20出42件璧,每座墓中都只有少量成品位于墓主人的胸部和腹部,其余大量制作粗糙的半成品堆放在腿部[38]。类似的情况还见于江苏寺墩M3,该墓出33件琮,只有一件成品,其余皆为半成品[39]。这些现象表明那些具有较高等级身份的人本身就是制玉工匠,同时他们之间还存在分工,不同的玉工专制不同类型的玉石器。

对始建于埃及18王朝早期(公元前16世纪下半叶)、废弃于20王朝末期(前11世纪下半叶)的代尔·艾尔-麦迪逊工匠村的研究发现,为埃及法老建造帝王谷工程的人不是奴隶,而是具有自由身份的工匠[40]。他们直接受制于第一大臣维西尔,而内部事务主要由工头和书吏负责管理[41]。国家按月为工匠发送配给,包括帝王谷工程所需的工具,以及以实物工资形式分发给工匠及其家人们的生活资料和劳动报酬,如食物、衣物、燃料等。这些都由底比斯的政府和神庙仓库,以及一群附属于王室墓区的特殊劳工提供[42]。每一位受雇于国家的工匠都会分得工匠村的一套住房、帝王谷中的一间茅屋、一座坟墓、有时还包括一个储藏室。除了这些不动产外,还有一些动产,比如牛羊、驴子甚至奴隶。不过国家分配的财产是公有的,除了儿子继承父亲成为工匠村的法定成员这种情况外,不能在子女间分配,也不能进行买卖[43]。但是,事实上,这些工匠获得的报酬并不仅仅是“法老的工人”,在为法老工作之外,还从事着大量的私人工作,因此,他们中间有些人相当富裕[44]。以上材料都根据麦迪纳村用墨水书写在陶罐碎片或者石灰石的薄片上的记录而来,说明工匠村的居民具有相当高的读写能力,甚至包括妇女和儿童[45]。近年来发掘的吉萨(Giza)工匠村的情况显示,甚至连古王国时代那些巨大的金字塔狮身人面像,也不是奴隶修造的。工匠们甚至能为自己修建与国王同样形制的陵墓,只不过国王的陵墓是石头建造的,而他们自己的则是土坯垒成的[46]

刘玉堂根据文献记载及金文研究,指出春秋楚国手工业技术生产者包括“国工”、“匠客”和“工奴”三种[47]。其中,“国工”既是对巧匠的美称,又是对官府工匠的习称。这些人是百工的主要组成部分,其身份为“役徒”,即从民间征发来为官府手工业工场给徭役的民间工匠[48],其姓名可与专司官吏一起署于产品上。“匠客”则是来自异国的具有高超技艺的工匠,由楚王聘请、由异国派遣或是自己流动而来。在安徽寿县朱家集出土的铜器铭文中常见“铸客为某某为之”的记载,此“铸客”就是远道而来的工匠。“工奴”与奴隶比较接近,但还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奴隶。他们数量上远低于国工,技术上又逊于客匠。其来源有三:一为罪人或其家属没入的官奴婢,一为付托于有威之门的“臣隶”,一为战俘。他还指出,自春秋晚期以后,楚国手工业技术生产者的地位升高了,可以跨国经营手工业生产。《左传·定公四年》所记的鑪金,就是由楚入随从事青铜铸造的技术人才。

由于文化和时代的差异,其他地区早期文明中生产者的情况并不能与从事殷墟冶铸业生产的人员作简单的比附,但是,这些不同于以往的看法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作为一个复杂社会,殷墟时期的社会结构已经不可与良渚文化时期同日而语,因而铜器的制作不会由贵族来担任。但是,由于铜器的冶铸具有高度的技术复杂性,器物的纹饰和造型的设计更是需要高超的想象力和审美能力。难以想象那些造型美轮美奂、技艺精湛,可代表当时技术最高水平的青铜礼器的制作是由那些没有人身自由、可为贵族生杀予夺的奴隶为主体来承担的。更可能的情况是,这是一群具有特殊技能的人群,贵族和官吏则负责管理生产的职责,与春秋时期楚国的情况更为类似。

综上所述,在晚商的殷墟,冶铸生产这种具有高度技术性的工作,是由“工”来承担的。这些“工”是具有特殊技能的人群。由于职业的特殊性,他们可能与商王有一定的隶属关系,但大部分不是奴隶,而是具有一定地位的平民。工匠的主体以家族为单位,世守其业,如《左传·定公元年》记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

有些甚至有较高的地位,如前文“工执艺事以谏”中的工。张光直指出苗圃北地的铸铜工匠们可能使用地上建筑,而这些建筑通常被认为是地位较高的人所使用的[49]。地位较低的工奴可能来源于战俘、罪人或家奴,从事生产中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诸如取土、练泥、加热、鼓风及搬运、清理等。此外,尽管并没有明确的记载表明殷商时期存在“匠客”,但是根据前面探讨的技术交流情况,也并非没有这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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