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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善王国水利法及其在财产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鄯善王国遗留下来的三至五世纪的佉卢文文献,为我们研究这个西域绿洲国的社会情况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本文以鄯善王国所属凯度多州为例,探讨鄯善王国水利法的实施及其在鄯善王国财产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并以之与唐代水利法令比较。汉朝在鄯善国伊循城设立都尉并派驻军队,实行屯田。

鄯善王国水利法及其在财产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鄯善王国遗留下来的三至五世纪的佉卢文文献,为我们研究这个西域绿洲国的社会情况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本文以鄯善王国所属凯度多州为例,探讨鄯善王国水利法的实施及其在鄯善王国财产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并以之与唐代水利法令比较。(1)

鄯善王国历史悠久。西汉初中期时,此国称楼兰,汉宣帝元凤四年(前77年)楼兰改名鄯善。汉朝在鄯善国伊循城设立都尉并派驻军队,实行屯田。神爵三年(前59年),汉朝于轮合设置了西域都护府,其所统属国即包括鄯善王国。

东汉末年,鄯善国势力扩张,先后吞并若羌、且末、小宛、精绝等国,西部疆域拓展至于阗以东,成为与焉耆、龟兹、于阗、疏勒等国比肩并列的西域大国。至三国时期,鄯善成为曹魏控制西域的中心,曹魏西域长史长驻鄯善,负责联络与统领西域诸国。西晋建立亦派西域长史驻在鄯善国,并在尼壤设置关卡,稽查商旅,同时建立司禾府,驻兵屯田。八王之乱发生后,晋朝无力顾及西域,河西张轨创建的前凉割据政权与鄯善建立了密切联系。

虽然早在西汉时期,鄯善王国就已与中原王朝有了来往,但鄯善王国的财产制度是独立发展起来的,还是受到中原制度的影响,未见传世史书明确记载。我们只能利用出土的佉卢文书,分析鄯善王国基本经济结构与制度所反映的各种财产权法:“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问题,应是一切财产所有关系中最重要的所有制关系,但是,作为一个沙漠绿洲国家,鄯善王国似乎有比土地更重要的财产权利,那就是水利所有权。

鄯善是一个在沙漠中由绿洲组成的国家,其所属行政区,基本是由河流冲击形成的绿洲。对此类绿洲国度的特点,恩格斯曾专门谈及,他在1853年6月6日致马克思的信中,特别强调了灌溉在沙漠绿洲国家中的作用问题。他在分析古代东方各民族历史的发展时,认为许多东方民族没有发展出土地私有制,其原因在于“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在东方,政府总共只有三个部门:财政(掠夺本国人)、军事(掠夺本国和外国)和公共工程(管理再生产)。”(3)

鄯善王国作为一个沙漠王国,颇近似于马克思分析东方社会时所提出的以灌溉为主要特征的沙漠绿洲国家。从目前发现的佉卢文书看,颇能说明其水利灌溉的特点。虽然鄯善王国似乎不需要全国大规模地组织水利开发工程,但是应当注意到,由于尼雅河的年水流量有限,实际在鄯善国凯度多州存在一个用水的分配与管理问题。当时要保证作物的丰产,合理地运用灌溉渠道,关键是均衡、合理、适时地分配用水,即把从水源引来的水量,按土地的面积和作物品种进行合理的分配。

由于水源分配、灌溉管理的需要,因此国家具有水利集中管理的特点。(4) 管理者需要为种植者制订用水的顺序和用水时间。特别对于深处内陆的沙漠绿洲地带,由于水资源的紧缺,对灌溉用水的相关规定也就更加具体,更加细致。

首先来看鄯善统一的分配用水的管理机构的设置。王广智译佉卢文书第160号即涉及国王征收水费之事:

tasuca鸠那罗及苏那迦谨向等等……亲爱之兄弟cozbo莱比耶致敬等等……兹函告如下:汝曾派凯托那来此耕种,涉及水和籽种之事,余已知悉,送此之契形文书。该楔形文书内未曾提及水和籽种。据该老人说,舍凯之一块田地已给cozbo莱比耶使用,水和籽种未给。按照该地从国王陛下处接受之情况来看,该地系属汝所有。汝处或许有关于水和籽种之任何亲笔信。或若有内具详情之命令书,应找出送此。若无此类(文件),水费及籽种费应即由汝送来,耕种将在此进行。同时据该老人说,当舍毕迦住于此处之时,地向来由彼供给,籽种和水则由舍凯人供给,耕种由katmas进行。(5)

林梅村所译此文献之上首,有完整的收发人。发信人为祭司鸠那罗及苏那迦,收件人则为其兄、州长莱比耶与林苏。

该信件是弟弟写与身为州长的兄长莱比耶的,弟弟虽然在信首处表示了对兄长的崇敬之意,但是在信中,则颇不客气地谈起了兄长所承赐的王田应交纳水费及籽种费的事情。并指出,若有国王免交此费用的谕令,必须找出并送与其弟。若无此类谕令,则必须先交纳水费籽种费方能耕种。此处文书中提及另一人,即舍毕迦居住于此处之时,土地向来由他供给,籽种和水则由舍凯人供给,耕种由katmas进行。

文献中写信者身份为祭司,代国王管理土地与水费、籽种费事宜,这是因其职责所在呢,还是国王临时授权,需要探索。

从文书内容看,使用官控的水灌溉田地,必须交纳水费。(6) 这件文书表明,在绿洲地带,由于供水来源的紧张,国王牢牢地掌控着水利的分配权。

林梅村译第72号文书,是一件详细记载凯度多州某地灌溉情况的名单:

背面 ……小麦已灌溉两、三次,登记如下:

(栏一)1. ……;2. ……;3. ……;4. ……;5. ……提……灌溉小麦三次;6. 苏阇陀灌溉小麦三次。(栏二)1. ……灌溉三次;2. ……灌溉两次;3. ……;4. ……;5. 甘支格耶灌溉两次;6. 名勇灌溉三次。(栏三)1. 迦……利……灌溉……次;2. 伏……灌溉两次;3. 第二遍,楚伽灌溉小麦两次;4. 督军阿般那灌溉小麦两次;5. 苏伐尔支伽灌溉两次;6. ……尉施卢罗灌溉小麦三次。(栏四)1. 布隆陀耶灌溉两次;2. 曼查耶灌溉小麦两次;3. 贵人施耆耶灌溉三次;4. 帕卢格耶灌溉小麦两次;5. 督军苏耆陀灌溉三次;6. 布尼耶灌溉小麦两次;7. 埃卡罗侯苏耆陀灌水两次。

正面 (栏一)1. 左陀帕伽灌溉两次;2. 驮吉耶灌溉两次;3. 左腊摩灌溉三次;4. 卓伽·苏耆陀灌溉小麦三次;5. 波格那灌溉小麦四次;6. 苏钦色那灌溉两次;7. 左腊摩灌溉两次;(栏二)……2. 州长林苏灌溉三次;3. 曹长左尔摩沙灌溉三次;4. 探长苏遮摩灌溉两次;5. 鸠尔布陀灌溉两次;6. 婆数罗灌溉两次;7. 曹长左尔摩沙灌溉两次;(栏三)1. 探长苏遮摩灌溉三次;2. 雅吉陀灌溉小麦三次;3. 楼支伽灌溉小麦三次;4. 婆数罗灌溉小麦三次;5. 鸠罗罗·日友灌溉小麦三次;6. 沙色伽·苏耆陀灌溉三次;7. 探长苏遮摩灌溉三次。(栏四)1. 州长林苏灌溉小麦三次;2. 优波色那灌溉三次;3. 安提耶灌溉三次;4. 苏阇陀灌溉两次;5. ……;6. 州长林苏灌溉三次;7. 帕尔伐提·左摩色那灌溉两次。(7)

此份名单,详细记载了各户用水的情况。说明这个地区的灌溉活动,显然是统一进行的。说明供水一方不可能是个人的行动。值得注意的是,清单中大体每一栏的人户,灌溉的次数是基本相同的,要不都是两次,要不都是三次。这更说明了用水是统一的行动。

此清单,集中保存在州长家的文书库中,只是反映了一个地区的集中灌溉情况,完全有理由推断,在其他的地区,同样有灌溉行动的统一管理。这说明国王是通过州长掌控水源的统一分配权的。能说明这一点的还有第368号文书:

皮革文书正面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州长索阇伽,汝应悉知朕之谕令,当朕下令)处理国事之时,汝应关心国事,不惜以生命小心戒备。若扜弥和于阗(有什么消息,汝应向朕,伟大的国王陛下禀报,朕便能从中知悉一切。汝曾报告说)……耕地无水,结果无水。现将水引入汝州,不可能……(残)须由彼将人们登记造册,共计百人,务必将彼等和诸aresa一起于7月15日交左摩伽和沙布伽带到莎□。汝,州长索阇伽(残)若彼等逾期前去,而发生在莎□捣乱破坏之类的事情,朕伟大的国王将要汝赔偿……(残)唯6月28日。

皮革文书背面 致州长索阇伽。(8)

此文书是国王给州长的敕令,其中涉及耕地用水之事。看来州长曾向国王申请用水,国王同意“将水引入”州长所在地,但“不可能”所有人都供水。必须由州长将相关人员登记造册,共计百人,然后在7月15日送造册到在莎□之地的相关官员,如此才能供水。国王特别警告,不能“逾期”前去要水,否则就是“捣乱破坏”,国王将给予处罚。

此文书透露出的信息还有,国王此信写于6月28日,距送造册的7月15日至少还有半月之久。同时国王又强调,不能逾期。这似乎说明,需要官府供水的地方当有不少,都必须预先安排,进行计划,可能有先后次序。无论提前或延后,一般是不允许的。结合前面灌溉名册文书反映的浇灌田地的整齐划一与大致相同的次数,完全可以推断出,在这一个绿洲国家,用水是有计划、有限度的。

据502号文书反映,若私自将本人所借用之水给与他人,按水法是不允许的:

底牍正面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州长克罗那耶和税监黎贝耶谕令如下:今有沙门修爱上奏,曹长阿波尼耶已将水借来。彼将借来之水给了别人,当汝接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对此详细审理。此水是否为阿波尼耶所借,又是否将此水借人。此外,若排水口未曾准备好,则不能让阿波尼耶赔偿损失。若并非如此

底牍背面 修爱关于水之事……(9)

此文书说明,若没有计划内的供水,人们是可以从官府借水使用的。但是不允许将借来之水,随意再给与他人使用。修爱上奏,控告曹长阿波尼耶将水借来,却将借来之水给了别人,于是国王命令州长与税监立即“详细审理,此水是否为阿波尼耶所借,又是否将此水借人”。显然,按水利权法,阿波尼耶若将所借之水又借与他人,国王是要令阿波尼耶赔偿损失的。但是,从国王的敕令中也可以发现,若是阿波尼耶没有主动借水与人,而是因为阿波尼耶田中的排水口未曾准备好,以致水流至他人田中,则不必赔偿损失。由此文书可见,在鄯善王国,水利权法的规定是很具体细致的。

由于水源可以人为地管制,因此若有人利用了这一条件,也会造成灾害。据第47号文书记载,莱比耶的田舍即曾被人恶意放水淹没:“顷据vasu莱比耶控告,彼之田园及住房均被阿钵吉耶放水所淹。”这说明,鄯善王国的水利系统,主要是用于灌溉,但管理不好,亦可以造成水害。这说明对水的掌控,是鄯善王国的重大事务

据639号文书反映,占有土地者离开时,一个重要的事情,是必须交纳完毕相关的水费,有时水费的代价是相当高的,下面是一件交纳水费的文书:

封牍正面 致祭司鸠那罗

底牍正面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祭司鸠那罗

谕令如下:今有奥古侯阿苏罗伽上奏,奥古侯阿苏罗伽之领地的精绝人现都离去。汝霸占道路并长期扣留彼等。若有自愿离去者,须向彼等要牛一头作为使用水源之酬金,这条规定并非原有法律。若必须占据……人的道路,届时自然而向汝颁发谕令,命汝封锁道路或占据水源。若汝没有接到谕令,道路应对精绝人和平开放,作为使用水源之一头牛,不得放弃。

底牍背面 关于奥古侯阿苏罗迦之事。(10)

此文书中欲离开的精绝人,需交纳的是使用水源的费用。(11) 王广智译本译为过桥之费,校之以巴罗的英文原本,应以林译为是。

根据林译文书内容,此文书是国王致祭司鸠那罗的。一批精绝人在奥古侯的领地上进行生产活动,使用水源。这些精绝人应是在精绝州以外的地方居留。其离开时,国王督促相关的官员,必须征收其使用水源的费用,而未提及其他的费用。这是不是说明,水的税收是政府的重要收入呢?从征水税一头牛来看,用水的费用是很高昂的,不过我们从下面文书中可以看出,征收一头牛,一般是以用来祭祀水源的名义进行的。文书中的祭司,似乎是因为精绝人未交纳水费而留难扣留精绝人的。国王谕令,只要精绝人交了水费,就应让其自由离去。但是国王也特别强调,作为征收的水源费,一头牛的征收“不得放弃”。

联系上一文书,祭司亦管理水费的征收,是不是说明祭司具有征收水费的职责呢?祭司管理水费的征收,会不会与祭司享有主祭水神的权力有关呢?请看第157号文书:

底牍正面 人皆爱慕、美名流芳之爱兄、州长车摩耶、书吏特迦左和探长苏左摩诸大人、税监黎贝耶再拜稽首:

祝福健康,万寿无疆,并致函如下:吾妻前曾患病在此,托汝等之福,现已康复。余还在此听说,汝已在该处将水截流,余甚为欣喜。汝来信提及已带数人来此,当这些人到汝处时,要在泉边将祭牛一头奉献给贤善天神。据贵人昆格耶说:“余曾得一梦,梦见天神未接受该泉边之祭牛。”贵人昆格耶还说,在尼壤之乌宾陀之牛栏中有一头两岁之牛,彼要将这头两岁之牛作为奉献贤善天神之祭品。贵人昆格耶还说,该祭祀须在埃卡罗侯牟特格耶之庄园进行。关于这头两岁之牛之事,汝不可玩忽职守,应速派祭司林苏前去。由彼和贵人左摩将牛带来。不得留难。

底牍背面 贵人昆格耶还做过一梦,梦见三位曹长的一只五岁之羊在布尼和累弥那作为祭品。务必从速处理此事,认真办理。(12)

此文书的作者是州长车摩耶的弟弟,显然也与书吏、探长、税监等熟稔。从其信中言及州长等曾关照其病妻及曾遵照其意见处理水利之事,以及命令州长等人送祭牛事“不得留难”来看,身份非同一般。而从信中提及的贵人昆格耶的口吻及尊崇程度来看,贵人昆格耶地位似乎又在信的作者包括州长诸人之上。从众多佉卢文献中反映出的国王、州长、税监、祭司、书吏等复杂的姻亲关系来看,在鄯善王国,实际上已形成一个以王室为中心、从中央到地方的贵族集团。他们实际掌控着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经济、军事、财政权力。对此,将另文研究。

信中言及以一头牛祭祀水源之事,这便与上一文书中命令精绝人交纳一头牛的事重合起来。看来交纳水费一般是以交纳一头祭祀牛的形式出现的。

此文书中更清楚的一点则是,此祭祀水源的事是有专人负责的,那就是“祭司”。该信中,贵人昆格耶要求以一头两岁之牛祭祀贤善天神,而且必须在埃卡罗侯牟特格耶的庄园进行。信的作者要求州长等人“汝不可玩忽职守,应速派祭司林苏前去”。显然,在鄯善人看来,祭祀水神是重大的事情,除了祭以牛之类的牺牲重物以外,要由专人即“祭司”专主祭祀。

在其他文书中也有在水源处祭祀的反映。如第109号:“须举行祭祀,祭祀将在彼来余处时举行”(13) 。第188号:“彼将带至泉边……三岁之橐驼……十头……汝一定得办此事。该牲畜务必赠送予诸守泉人……余已奉上礼品……若有何事余定为汝办理”(14) 。第195号:“有婆伽沙地方兄弟(姊妹)数人……彼等已作祭祀。彼等已自奥钵吉耶处取骆驼一峰贡献”(15)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身居沙漠绿洲之地中的鄯善人看来,水是生命之源,必须乞求于天神,据文书反映,鄯善人在水源处祭祀的是“贤善天神”。此神看来也许是一种鄯善人信奉的神祇,或与水相关的自然神。因此,水之所有权的控制,应是重于其他财产所有权如土地、牲畜、物品的控制的。

相较于中原地区水利的管理规定,在汉代文献中可以发现汉政府特别是汉武帝时期,曾经掀起过大兴水利的高潮,“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关中灵轵、成国、韦渠引诸川,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钜定,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库溉田,各万余顷。它小渠及陂山通道者,不可胜言也”(16) 。而在西北地区,水利的发展尤为迅速。汉代在西域大规模屯田,为此兴修的水利工程颇具规模,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的屯田水利事业规模很大,居延汉简对此多有反映。(17)

汉朝中央主持的这些水利事业,会不会对鄯善国的水利事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呢?从水利的法令来看,系统的汉代水利法律目前未曾发现。但在《汉书》中,已有“水令”出现。倪宽在六辅渠修成以后,曾“定水令,以广溉田”(18) 。召信臣在南阳修建陂塘时也“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纷争”(19)

目前出土的中国古代最系统水利法律文献,是敦煌文书中唐代的《水部式》《沙州敦煌县行用水细则》等文书,这些文书反映了唐代对水利的严格管理。(20)

试看敦煌文书中《沙州敦煌县行用水细则》的部分内容,并与鄯善的水利法相比较。

(前列渠名)循环浇溉,其行时,具件如后:

一,每年行水,春分前十五日行用。若都乡、宜秋不遍,其水即从都乡不遍处浇溉收用,以次轮转向上。承其已来,故老相传,用为法则。……春分前十五日行水。从永徽五年太岁在壬(甲)寅,奉遣行水用历日勘会。春分前十五日行水为历日,雨水合会。每年依雨水日行用,剋须依次日为定,不得违迟。如天时温暖,河水消泽,水若流行,即须预前收用,要不待到期日,唯早最甚,必天温水次早到北府,浇用周遍,未至场苗之期,东河已南百姓即得早浇粟地,后浇商伤苗田水大疾,亦省水利。

这是春分前十五日用水的规定,包括浇水的时间、次序、与天气变化的关系等,而且说明这些规定是“承其已来,故老相传,用为法则”。

其次春水浇溉,至平河口已北了,即名春水一遍轮转,次当浇伤苗。其行水日数日(衍),承水日数,承水多少。若逢天暖水多,疾得周遍,如其天寒水少,日数即迟,全无定准。(后略)(21) (www.xing528.com)

此为春水至时浇灌土地的原则。《用水细则》另对立夏前十五日、立夏日、谷雨等季节的用水也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沙州敦煌县行用水细则》(残卷),是唐代甘泉水灌区的灌水制度,制订于唐高宗永徽五年(654年),全面记述渠道之间轮灌的先后次序。涉及的干支渠名称共有七十多个,相比较鄯善王国,敦煌的用水制度十分具体完备,从其灌水的原则来看,先低处后高处,先远处后近处。

从细则中所言“依次轮转向上。浇用周遍”“春水一遍轮转”“周遍至平河北下口已北了,即名两遍”“更报重浇水,麦苗已得两遍”“悉并成就,周如复始,以名三(遍)”等话语来看,敦煌与鄯善一样,灌溉行动是统一进行的。从“每年行水,春分前十五日行用”“每年浇伤苗,立夏前十五日行用”“每年秋分前三日即正秋水”的规定来看,一般灌溉的时间也是相对按农时固定的。敦煌西边的唐代西州,其水利的管理也是集中统一的。(22)

与前引林梅村译第72号佉卢文书记载的凯度多州某地水利灌溉情况相比,虽然时代不同,但两地的做法是极为相似的。只是唐代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加明了。

从国家层面来看,唐代的水利管理法更为全面细致,这从敦煌文书中所出的唐代国家颁布的《水部式》看得很清楚。此处不赘述。

至于祭祀河神之事,中原的水利管理,除了文献中曾记载过战国传说中的西门豹废除魏国以女子祭祀西河伯的故事以外,似乎很少专门以牺牲进行河神祭祀。秦汉以后水利管理制度已经形成更加经济化、严格化、成熟化的法规了。因此,鄯善国人以牛祭祀水神的做法,应该是来自自己的文化传统。

以上,通过比较鄯善王国与中原王朝水利法的不同,论述了水利在鄯善王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其实质是一个水的所有权问题,这是水利管理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制定有关水事法律规范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世界上,各国水的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这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宗教信仰以及历史传统习惯密切相关。即使同一个国家和地区,因历史发展阶段和所有制形式的不同,水的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23)

鄯善王国由于其地处沙漠地带、水源有限的特殊性,就使其水利的分配与管理具有了特殊重要的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土地制度、政治制度与文化内涵的变迁。日本学者西村元佑先生在讨论唐西州水渠问题时曾说:“西州显然有土地,但用水很困难,即便在今天,也是处于用地沟(坎尔井)引出天山的雪水进行耕种的状态,富豪们与其说是土地所有者,不如说是水的所有者反而更确切一些。因此,耕地就像文书的地段项中见到的那样,是属于渠的,又如佃人文书所示,‘堰’形成了一个区,因此,耕地的增加是以开发渠堰为前提条件。”(24)

清人曾论及清代地处沙漠地带的甘肃民勤县:“地介沙漠,全资水利,播种之多寡,恒视灌溉之广狭以为衡……此本邑所以论水不论地也。”(25)

“论水不论地”,看来是沙漠地带水利与土地关系的普遍特征,说明了水利作为一种财产,较之其他财产的特殊重要性。

唐人、清人尚且如此评论沙漠地带水利的重要性,早在三至五世纪深在沙漠腹地的鄯善国当更会是如此。

与水利相关的另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敦煌、西州,私有土地一般皆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如S3877《安力子卖地契》文书:

阶各渠地壹段两畦共五亩,东至唐荣德,西至道,汜温子,南至唐荣德及道,北至子渠及道。又地壹段两畦共两亩,东至吴通通,西至安力子,南至子渠至道,北至吴通通,已上地四畦共柒亩。天复玖年己巳岁十月七日,洪润乡百姓安力子为缘缺少用度,遂将祖父口分地出卖与同乡百姓令狐信通。(后略)(26)

文书中明确指出了出卖土地的四至及范围、亩数。再如敦煌文书之大谷文书第2845号《西州高昌县租人文书》载:“王赤奴,田一亩,佃人王孝道,东桓王寺,西县公廨左史田;南康多充;北白苟始。”(27) 四至很明确。大谷文书第2391号《西州高昌县退田文书》载:“柳中县界,东孟还绩;西李酉海;南刘海子;北王龙智;给龙戎皮充。”(28) 四至范围也很明确。再如吐鲁番出土《唐西州高昌县授田簿》文书,皆载田地四至。如“一段二亩,常田,城东廿里酒泉巢渠;东张海明;西白隆人;南(缺);给李庆熹充分”(29) 。吐鲁番出土文书,无论是租田文书、退田文书还是土地买卖文书,皆书明四至范围及数量。

而在鄯善王国,关于土地的文书,却一般并不讲明四至范围,如王译第580号文书:

此一有关舍祗摩之misiya地之文件,由sothamgha罗没索蹉妥为保存。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瞿迦陛下在位之19年10月6日,有一男人,名舍祗摩。彼愿将能种一米里马一希籽种之misiya地一块卖给sothamgha罗没索蹉。该地尚连有几块能种一米里马籽种之akri地。彼将这二处之几块地皆出卖。以故,舍祗摩从sothamgha罗没索蹉处得价值40穆立之四岁马一匹,作为地价。(后略)(30)

文书中的舍祗摩愿将能种一米里马一希籽种之土地一块卖给罗没索蹉,并无明确的四至范围。再如第587号文书:

此一有关莱钵多出售土地之字据,由司书罗没索蹉妥为保存。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克伐迦陛下在位之21年,有一名属于蒙吉耶所有之男人莱钵耶及僧凯,彼等原将能种7希sahini籽种之ciramta地一块卖给罗没索蹉。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当诸执政官之面前达协议。自今以后,索没索蹉对该地有权播种、耕种、交换、出卖、抵押、为所欲为。(31)

鄯善王国涉及土地问题,一般皆如以上两件文书,并不言明四至,而是说明该地能播种多少籽种,其前提则是能得到多少水的供应。联系前面文书,国王在谈及土地时,皆言是否“涉及水和籽种之事”而不谈四至。(32) 这就说明,至少在鄯善王国的凯度多地区,人口少,土地多,个人土地的四至,并不一定完全与他人土地相衔接。耕种土地的多少,不是取决于占有土地的多少,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得到水与种籽供应量的多少。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鄯善这样的绿洲国家,水在人们的生活中,较之其他生产生活资料,更为重要,因而国家关于水利法权的相关规定,也就有了特别重要的地位。

(原刊《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1) 财产权利,一般指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是一定社会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古代社会的财产权,即人们拥有财产、支配财产的法律权利,包括物权即所有权、债权、继承权等。在中国古代,虽没有“财产权”“物权”“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之类的名词,此类说法大多来自西方法学概念,但实际上在中国整个古代及近代社会,无论是客观现实还是在思想观念上,都存在着相应的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5页。

(4) 卫斯先生认为,“此时的农业人工灌溉工程并不完全需要整个村社或整个国家的力量才能完成,尼雅河稍加导流就可以灌溉其沿河两岸的耕地”。参见卫斯《尼雅遗址农业考古揭秘》,中国考古网,2006年4月11日。

(5) 王广智:《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尼雅考古资料》,新疆文化厅文物处编印,1988年版,第201页。亦见林梅村:《沙海古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281页。

(6) 卫斯认为,赏赐的王田可分三种管理方式:“一种是只给土地,不给水和籽种;一种是又给土地又给水,不给籽种;一种是土地、水和籽种都给。这是西域特有的现象,古代内地封建王朝从未见过这种情况。”他认为“国王赏赐给莱比耶的舍凯村的王田,仅属暂时现象。因为这块王田原来是赏赐给舍毕迦的,现在从他那里收回,转赐给莱比耶了”。参见卫斯《尼雅遗址农业考古揭秘》,中国考古网,2006年4月11日。

(7) 林梅村:《沙海古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159页。

(8) 林梅村:《沙海古卷》,第103—104页。

(9) 林梅村:《沙海古卷》,第125页。

(10) 林梅村:《沙海古卷》,第144页。

(11) 林梅村:《沙海古卷》,第144页。

(12) 林梅村:《沙海古卷》,第278页。

(13) 林梅村:《沙海古卷》,第273页。

(14) 林梅村:《沙海古卷》,第286页。

(15) 王广智:《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尼雅考古资料》,新疆文化厅文物处编印,1988年版,第205页。

(16) (汉)班固:《汉书》卷二九,《沟洫志》。

(17) 谢桂华、李均明、朱文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03.15;565.12;498.10;140.15。

(18) (汉)班固:《汉书》卷五八,《倪宽传》。

(19) (汉)班固:《汉书》卷八九,《循吏传·召信臣》。

(20) 罗振玉在《鸣沙石室佚书》(1913年)一书中,对P.25077号《水部式》残卷进行了研究,并以《水部式》校刊《唐六典》,此后研究者众多。

(21)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一),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394—398页。

(22) 关于唐代敦煌、西州水利及《水部式》《沙州敦煌县行用水细则》的研究,可参考李正宇:《唐宋敦煌县河渠泉泽简志(一)》,《敦煌研究》1988年第4期;《唐宋敦煌县河渠泉泽简志(二)》,《敦煌研究》1989年第1期;李并成:《唐代沙州绿洲水系考——对沙州都督府图经残卷等写卷的研究》,《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1期;李方中古时期西域水渠研究系列论文;苏金花:《唐五代敦煌水利管理论略》,《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3期;《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古代西部绿洲农业的灌溉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6期。关于水渠管理,郝春文撰有《敦煌的渠人与渠社》一文,深入分析了渠人的性质、渠社的管理,特别指出了“它受到官府的严密控制与监督,与官府有着密切的关系”,见《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0年第3期。

(23) 周长勇:《水的所有权内涵的演变》,《治淮》1993年第4期。

(24) [日]西村元佑:《唐代均田制下授田的实际情况》,载《敦煌学译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41页。

(25) 道光五年《镇番县志》卷四,《水利考》。

(26)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8页。

(27) [日]小田义久:《大谷文书集成》,法藏馆昭和五十八年版,录文第113页。

(28) [日]小田义久:《大谷文书集成》,录文第95页。

(29) 国家文物局古历史研究所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249页。

(30) 王广智:《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第251页。

(31) 王广智:《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第253页。

(32) 鄯善民间在讨论农田耕作问题时,也往往关注的是是否有水浇地,能撒多少种籽,而不是土地的面积。例如第703号文书,载一人写给大军侯列斯帕那之母鸠韦若的信称:“此处尚无种子,土地已浇水,请由该处送二至三弥里马粟种”。见林梅村:《沙海古卷》第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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