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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管理人制度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意义上讲,“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管理人制度”是一个不严谨而且落后的表述。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例和经验研究,提出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管理人制度的改革路径。最后,由于重整制度涵盖范围广泛,本书仅覆盖重整管理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设计,有关重整制度的其他问题留给未来的研究。

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管理人制度优化方案

严格意义上讲,“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管理人制度”是一个不严谨而且落后的表述。因为现代大公司重整制度下已经用DIP制度取代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在重整中一般不再承担经营管理角色,在重整中的公司治理架构中处于边缘地位。所以,严格来说,公司重整,尤其是大公司重整应该使用“重整管理”这个概念,然后,在这个概念下讨论管理层、债权人、股东法院,以及必要情况下监督型管理人等角色在重整管理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有效配置。但是,考虑到我国破产法没有对清算和重整条件下管理人角色加以区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沿用重整管理人这个不合时宜的表述,本书在我国破产法语境下仍然沿用重整管理人这种表述。[32]

当代重整制度发源于美国,而且当前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重整立法与实践基本上都是借鉴美国的重整立法与实践,所以本书首先以美国的重整管理人制度变迁以及当代发展为切入点,然后对英国德国和法国对美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移植借鉴加以分析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例和经验研究,提出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管理人制度的改革路径。为了提高本书的可操作性,我们把本书的理论分析和司法改革建议以法条的形式在最后以一个单独的章节加以表述,放在最后作为总结,以期对未来破产法改革提供学术支持。(www.xing528.com)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经济和法律环境的差异,国外的表述和国内的表述不尽相同。国外没有“上市公司重整”这种专门的表述。但是,国外对重整制度的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界往往区分大公司与小公司的重整分别进行制度设计与研究,因而国外文献中的大公司重整(尤其是美国)相当于国内的上司公司重整,因而具有科学的比较基础。所以,我们对国外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是以大公司重整制度为主,兼顾中小公司。最后,由于重整制度涵盖范围广泛,本书仅覆盖重整管理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设计,有关重整制度的其他问题留给未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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