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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和股东的风险处理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整的价值目标之一是保护公司的资产价值,保护公司的资产价值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正常营运状态下,债权人的风险通过债权合同得以保护。综上,当公司处于接近资不抵债状态时,债权人面临公司控制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但是,债权合同本身并不足以保护债权人免受这些机会主义行为的损害。所以,中小股东也面临被大股东掠夺的风险。

接近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和股东的风险处理

重整的价值目标之一是保护公司的资产价值,保护公司的资产价值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是一致的。当公司处于正常营运状态时,公司资产价值大于负债,债权人依据固定合同主张对公司资产的请求权,对债权人的保护只要依据合同法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在正常营运状态下,债权人的风险通过债权合同得以保护。但是,如果公司接近资不抵债,债权人将面临额外的风险,这种风险已经超出债权合同所能保护的范围。

当公司接近资不抵债时,公司的控制权人面临三种选择,或者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司资产的价值用来偿还公司债务;或者用公司资产继续从事营业活动,这种营业活动可能带来盈利,使得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带来双赢,也可能给公司带来亏损,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进一步的损失;更极端的选择是,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损害公司的交易,把公司资产转移出去。

第一种选择对债权人有利,对公司这个法律实体不利,对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也不利。第二种选择和第三种选择对公司的控制权人有利,对债权人不利。对于第二种选择,控制权人在具体决定投资行为时,可以选择稳健保守的投资项目,也可以选择激进冒险的投资项目。根据前文的分析,稳健保守的投资项目可以提升债务人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因而对债权人有利;激进冒险的投资项目如果失败,则债权人受到损害,如果成功,则股东获得额外的收益,债权人不会分得额外的收益。而第三种选择是控制权人的利益输送,既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作为法律实体的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www.xing528.com)

综上,当公司处于接近资不抵债状态时,债权人面临公司控制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但是,债权合同本身并不足以保护债权人免受这些机会主义行为的损害。因为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条件下,债权人无法主张其合同权利。[15]这是当公司处于接近资不抵债状态时债权人必须面对的风险。

对于中小股东,如果作为控制人的大股东选择保留公司法律实体继续营业的策略,他们享受搭便车的好处。但是,如果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转移公司资产,则中小股东和债权人一样成为大股东掠夺财富的牺牲品。所以,中小股东也面临被大股东掠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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