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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风险的含义与应对措施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对债权出资实行“有限放开”的原则,其原因一是为配合“债转股”政策的需要,二是对“债转股”这种既定事实在法律上予以认可。在学界,自“债转股”实践以来,一直对这种类型的债权出资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一般意义的债权出资问题,存在反对与赞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债权出资风险的含义与应对措施

所谓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危险”[1]。对于风险,可从多角度进行理解,本书所说的风险,是指由于债权出资而对相关当事人[2]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何为法律风险,学者也有不同理解,众说纷纭,表述各异,但基本是从风险诱因和风险后果两个方面来进行界定。本书认为,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也包括这两个方面。从风险诱因的角度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由于违反法律关于出资方式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比如,在1993年《公司法》之下是不允许债权出资,如果违反《公司法》关于出资的强行性规定而以债权出资,则因出资方式违法而产生风险。我国目前只允许特定情形的债权出资,即“债转股”,除此之外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出资法律态度并不明确,较为模糊,在此情况下,如果以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出资,有可能因被判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受保护,从而导致相关当事人的风险。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由于所出资的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不“适格”而导致风险。从风险后果看,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是指给相关当事人带来损失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比如因所出资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而带来的风险。

目前对债权出资实行“有限放开”的原则,其原因一是为配合“债转股”政策的需要,二是对“债转股”这种既定事实在法律上予以认可。但并没有在此基础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在更大程度上对债权出资进行制度上的构建。我国对债权出资的总体制度架构相对保守、谨小慎微、裹足不前,是基于债权出资具有较大风险的考虑和担忧。在学界,自“债转股”实践以来,一直对这种类型的债权出资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一般意义的债权出资问题,存在反对与赞成两种不同的观点。反对债权出资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因为债权出资具有较大的风险,从而破坏了公司运营的基础,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赞成债权出资的学者,也因为对于债权出资具有较大风险的担忧,从而在支持债权出资上显得底气不足,并导致在债权出资的一些制度设计上出现偏差。(www.xing528.com)

其实,这种担忧毫无必要,可以说是杞人忧天,也是对债权这种财产在出资制度上的不公平对待。债权出资确实存在不能获得清偿等方面的风险,但任何出资都有风险。货币出资,有货币贬值的风险。实物出资,同样有各种风险。房屋出资存在房价下跌风险,股权出资存在股价下跌的风险甚至股权公司破产的风险,还有出资的实物在天灾人祸中灭失或者毁损的风险。知识产权出资也一样,新知识的出现或其他原因都能使其一文不值。法律能够而且已经容忍其他出资方式的风险,也就能够而且应该承认债权出资因债权不能获得清偿而形成的风险。关键在于对债权出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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