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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的比较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就债权出资而言,应对其不同历史时期的状况和不同国家的状况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得到合理的符合本国国情的、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研究成果。[24]葛伟军:《英国2006年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前言”第1页。[25]Aparna Viswanathan:《2006年公司法:关于保证股东合理参与决策的程序》,《国际商事比较法律评论》2007年第18期,第199页。[31]郭富青:《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趋同·融合》,《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债权出资的比较研究成果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和其他事物相辅相成,互相影响,互相支持。债权出资的研究也是如此。债权出资与其他出资方式相互联系,因而必须将债权出资与其他出资方式相互比较,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样得到的结论才更严谨,更周全。同时,就债权出资而言,应对其不同历史时期的状况和不同国家的状况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得到合理的符合本国国情的、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研究成果。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8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0页。

[4]张仁德、段文斌:《公司起源和发展的历史分析与现实结论》,《南开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但按江平的观点,公司是萌芽于中世纪:“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但公司的萌芽早在中世纪就已经有了。”参见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1页。

[5]“2009年,公司为全球81%的人口提供了工作机会,构成了全球经济力量的90%,创造了全球生产总值的94%。全球100大经济体中,51个是公司,49个是国家。”参见中央电视台“公司的力量”节目组:《公司的力量》,山西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6]中央电视台“公司的力量”节目组:《公司的力量》,山西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7]中央电视台“公司的力量”节目组:《公司的力量》,山西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序言”第2页。

[8]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3~44页。

[9]公司在人类历史上先后经历了古罗马和中世纪的萌生、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特许公司、19世纪中期公司的确立、19世纪末的普通发展四个时期。其产业顺序则是最初起源于海上贸易(16世纪以前),接着扩展至交通运输业金融业(17、18世纪),最后大量地、普遍地出现在制造业部门(19世纪下半期之后)。参见张仁德、段文斌:《公司起源和发展的历史分析与现实结论》,《南开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

[10]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11][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62页。

[12][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62页。

[13]中央电视台“公司的力量”节目组:《公司的力量》,山西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14][美]罗伯特·W.汉米尔顿:《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15]新浪财经:《美国上市公司数量再度增加》,https://finace.sina.com.cn/stack/usstock/c/20140206/165118139199.shtml.2014年02月06日。

[16][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62页。

[17]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1页。

[18]葛伟军:《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前言”第1页。

[19][荷]阿德里安·德瑞斯丹等:《欧洲公司法》,费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9页。

[20]郭富青:《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趋同·融合》,《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21]李丹:《美国公司改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经济体制改革》2003年第2期。

[22]袁春兰:《英国公司法的历史及其资本制度论略》,《经济师》2005年第10期。

[23]葛伟军:《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前言”第1页。

[24]葛伟军:《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前言”第1页。

[25]Aparna Viswanathan:《2006年公司法:关于保证股东合理参与决策的程序》,《国际商事比较法律评论》2007年第18期,第199页。

[26]郭富青:《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趋同·融合》,《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27]郭富青:《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趋同·融合》,《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www.xing528.com)

[28]胡晓静、杨代雄:《德国商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译者前言”第7页。

[29]胡晓静、杨代雄:《德国商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译者前言”第8页。

[30]王保树、于敏:《日本公司法现代化的发展动向公司法改革系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序”第1页。

[31]郭富青:《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趋同·融合》,《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32]刘小勇:《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统合——日本及其他外国法关于公司类型的变革及启示》,《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

[33]蒋舸、吴一兴称为“经营者公司”,参见蒋舸、吴一兴:《德国公司形式的最新变革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胡晓静、杨代雄称为“企业主公司”,参见胡晓静、杨代雄:《德国商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译者前言”第7页。

[34]胡晓静、杨代雄:《德国商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译者前言”第8页。

[35]《日本公司法典》第575条第1款:设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同公司(以下总称“持份公司”),拟成为其股东者必须制作章程,其全体成员在其上签名或记名盖章

[36]郭富青:《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趋同·融合》,《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37]王保树:《最新日本公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7页。

[38]王保树:《最新日本公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7页。

[39]葛伟军:《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前言”第8页。

[40]郭富青:《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趋同·融合》,《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41]胡绳:《从鸦片战争五四运动》(上),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13页。

[42]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影响深远。

[4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

[44]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行业的龙头中国人保、平安保险、新华保险等;石油行业的巨头中国石油、中国石化都已经先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45]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market/stockdata/overview/day/,访问时间:2019年7月26日。

[46]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访问时间:2019年7月26日。

[47]“折衷”一词,也有学者在著述中称为“折中”,两者同义,本书采用“折衷”的表述方法。但引用参考文献时,如被引文献采用“折中”的表述,则本书对被引文献的表述不予改动。

[48]国务院办公厅:《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3年10月27日。

[49]《决定》在资本制度上的用词是“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实缴登记制”与学理上所说的“法定资本制”是对应的,但“认缴登记制”是否与“授权资本制”对应,则有待研究。本书认为,认缴登记制仍是法定资本制的一个变种,并不能与“授权资本制”等同看待。另外,我国2005年《公司法》将原来的完全实缴改为部分实缴,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年限(2年或者5年内)缴纳,学界普遍将这种制度与日本的“折衷资本制”对应,认为其属于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属于什么性质的资本制度,我国2006年至2014年期间的资本制度是否属于折衷资本制,本书后文将专门讨论,但为了表述的同一性,本书将折衷资本制之下的资本登记制度,称为“折衷登记制”。

[50]于洋:《或将推动公司法等相关法的修改》,《法制日报》2013年11月20日。

[51]参见《公司法》第27条。

[52]国务院办公厅:《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3年10月27日。

[53]在公司法上,股东、发起人、出资人三者不见得一致。出资人是向公司出资,基于出资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人。出资人既可能是公司设立阶段的人,即发起人,也可能是公司设立后向公司出资的人。发起人是启动公司设立程序的人,也就是公司的创始人,因而发起人只是公司设立阶段才存在的概念。公司设立后向公司出资的人,则称为公司股东。当然,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自然成为公司股东,但公司股东不见得一定是发起人,而且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也不能成为股东。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统称为“股东”不见得恰当,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作了区分,应当是正确的。

[54][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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