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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留置权的法律事实及影响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留置权的消灭原因按照《民法典》第393、457条的规定,留置权可因下列法律事实而消灭:1.债务人对债务的清偿。留置权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时,留置权自应依法消灭。例如,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予债务人,或留置物被他人盗窃、抢夺,留置物的占有均告丧失,留置权随之归于消灭。

消灭留置权的法律事实及影响

(一)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按照《民法典》第393、457条的规定,留置权可因下列法律事实而消灭:

1.债务人对债务的清偿。留置权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时,留置权自应依法消灭。

2.留置权的实行。留置权人实行留置权的,留置权因实行而消灭。

3.留置物占有的丧失。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为存续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归于消灭。例如,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予债务人,或留置物被他人盗窃、抢夺,留置物的占有均告丧失,留置权随之归于消灭。

4.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如保证,也可以是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受的,债权的实现有了保障,此时,留置权消灭。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留置权的影响(www.xing528.com)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物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之规定,主债诉讼时效的届满,并不导致留置权消灭,故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依然为有权占有。这意味着:

1.留置权人有权拒绝返还留置物。

2.留置权人无权就留置物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

3.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物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有权请求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则适用于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的其他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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