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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留置权及追偿权详解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合同约定的报酬和原材料价款的支付期限届满而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定作物的变价不足以清偿承揽人的报酬和费用的,承揽人仍有权向定作人追偿不足的部分。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并未区分工作成果是动产或是不动产。法定抵押权本身就是由法律规定的,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法定抵押权制度,合同法于此也未加以规定。

承揽人留置权及追偿权详解

承揽合同是以留置为担保方式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报酬和原材料价款的支付期限届满而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留置经过一定的时间,定作人仍未支付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报酬和费用。如果定作物的变价不足以清偿承揽人的报酬和费用的,承揽人仍有权向定作人追偿不足的部分。

对于承揽人的留置权,我国合同法只规定在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时存在,而定作人未按约定受领工作成果时是否享有留置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结合《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不按约定受领工作成果,可能产生受领迟延,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价款及费用;或产生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向承揽人赔偿损失。无论哪一种结果,都有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费用的问题,为保证承揽人的合法权益,应使承揽人享有对工作成果的留置权。

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并未区分工作成果是动产或是不动产。根据留置权只在动产之上产生的特点,工作成果是不动产的,承揽人自然不能享有留置权。对此,有人认为,承揽人享有对不动产工作成果的法定抵押权。[1]我们认为不妥。法定抵押权本身就是由法律规定的,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法定抵押权制度,合同法于此也未加以规定。因此,承揽人对不动产工作成果并不享有法定抵押权。其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是一般的债权,可在合同订立时,通过设定其他形式的担保来进行担保。(www.xing528.com)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加以排除,即通过约定排除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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