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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实行条件及程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留置权的实行,是指留置权人将留置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过程。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实行留置权。由此可见,与抵押权、质权不同,债务到期不履行,并非是留置权的实行条件,而是其成立条件;宽限期满债务仍不履行,才是留置权的实行条件。宽限期满仍不履行时,留置权方得实行。

留置权的实行条件及程序

留置权的实行,是指留置权人将留置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过程。在留置权成立之时,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实行留置权,而是应当给债务人设定债务履行的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实行留置权。由此可见,与抵押权、质权不同,债务到期不履行,并非是留置权的实行条件,而是其成立条件;宽限期满债务仍不履行,才是留置权的实行条件。根据《民法典》第453条之规定,债务履行宽限期的确定方法是: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宽限期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留置权人指定宽限期,但不应少于60日。留置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的,宽限期可少于60日,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此时的宽限期仍应具有合理性。

债务人宽限期满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训练】8月10日,甲将一台电脑交给乙维修。8月15日,乙修好电脑后,因甲未支付维修费,乙遂拒绝向甲返还电脑。(www.xing528.com)

1.8月10日,乙是否享有电脑的留置权?

回答:否。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留置权并未成立。债务到期不履行,留置权方告成立。

2.8月15日,乙能否实行留置权?

回答:否。债务到期不履行时,留置权不能实行。宽限期满仍不履行时,留置权方得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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