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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律行为及相关主体关系的概述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变更了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涉及主体有三: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单独收养,则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包括无配偶者收养和已婚夫妇单方收养。未成年人收养,是指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收养。《民法典》中的收养为完全收养。

收养法律行为及相关主体关系的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变更了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涉及主体有三: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者为收养人,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为送养人,被收养的子女为被收养人。

(二)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收养成立,就会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不仅如此,收养所产生的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还会及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其他亲属。故收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身份法律行为。

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法律设立收养的目的,是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虽然对孤儿、弃婴进行抚养教育,但其与孤儿、弃婴之间并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它只是一种社会救济措施。另外,原本就有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辈分分明,若允许收养,反而会造成亲属关系的重叠或冲突,因此,法律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的收养。

3.收养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关系的建立应当以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民法典》规定收养成立须采取法定的条件和形式,符合之,收养始得成立,因此收养为要式法律行为。尤其是收养登记、收养评估和收养监督机制都是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表现。

(三)收养的类型(www.xing528.com)

1.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法定收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收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成立的收养。事实收养,则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收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事实。《民法典》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2.共同收养与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以夫妻双方为收养人的收养。不具有夫妻关系的二人所进行的收养是法律所禁止的。单独收养,则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包括无配偶者收养和已婚夫妇单方收养。《民法典》禁止有配偶者单独收养他人未成年子女为养子女。

3.未成年人收养和成年人收养。未成年人收养,是指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收养。成年人收养,则是指被收养人为成年人的收养。 《民法典》以收养未成年人为原则,收养成年人为例外

4.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除,仅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收养。不完全收养,则是指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不但与其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发生权利义务的关系,而且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收养。《民法典》中的收养为完全收养。

5.国内收养与涉外收养。国内收养,是指不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收养当事人为同一国籍且在该国内进行的收养。涉外收养,则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收养当事人属于不同国籍或收养行为超越国境的收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09条之规定,外国人收养中国国籍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后,应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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