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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素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行医的,行医者也构成医疗机构。《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素的优化方案

(一)加害人为医疗机构

医疗损害责任的加害人必须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个人行医的,行医者也构成医疗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患者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责任,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

(二)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

患者在医疗机构受到的损害并不等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患者只有因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遭受损害,才会发生医疗损害责任。如果患者的损害不是发生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或与诊疗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医疗机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2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所致,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1.医疗过错仅指医疗过失,而不包括故意的情形。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故意给患者造成损害,构成一般侵权责任,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由于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从事的诊疗活动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医务人员因诊疗活动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即具有过错。(www.xing528.com)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在于如下三个方面:

(1)是否违反了说明及取得同意的义务。《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是否违反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推定医疗过失。《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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