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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一般告知义务与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均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该类情形下患者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的请求,须就损害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一)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1)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行为的,以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诊疗义务包括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即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应对患者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意,以免患者遭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该类情形下按照一般过错责任的规定,患者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的请求,须就损害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2)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该类情形下按照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患者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的请求,须医疗机构就损害承担自身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否则医疗机构在患者遭受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又无法就自身行为无过错举证时,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1)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若因未告知患者病情、应采取的医疗措施而给患者再次损害的,属于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行为,医疗机构须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另外因过度告知,即错误地或夸大地告知病情内容导致患者遭受损害的,也属于违反一般告知义务。

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www.xing528.com)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若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一般告知义务与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均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该类情形下患者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的请求,须就损害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3.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患者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的请求,无须就医疗行为的过错进行举证,并且可自由选择向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提供者中的任一方请求赔偿。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提供者在向患者赔偿后,再就两方的责任程度进行内部追偿。

(二)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紧急情况包括:

① 近亲属不明的;

② 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③ 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④ 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 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无过错行为的前提下,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因自身原因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②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③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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