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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排污行为致使土地污染,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土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具有特殊性。污染者不仅对直接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对整个社会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由于污染损害责任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加以证明行为和结果间的关系。因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土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优化方案

土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排污行为致使土地污染,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土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具有特殊性。第一,土地污染纠纷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平等。污染者多为企业或企业集团,受害者则多为缺乏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大众。土地污染纠纷当事人双方虽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具有平等的地位,但他们之间在信息、知识和资金等方面具有不可避免的不对称、不对等,导致受害方在权利实现与权益救济方面处于弱势。第二,土地污染损害的侵害状态具有持续性。在土地污染侵权中,污染者的生产、生活活动具有继续性、反复性特征,决定了侵害状态在时空上的持续性。第三,土地污染损害结果的累积性。土地污染侵权的损害结果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经由多种污染因素的复合、累积之后才逐渐发生作用,损害结果具有滞后性。第四,土地污染损害权益的双重性。环境资源为全社会所共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污染者不仅对直接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对整个社会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土地污染损害是环境污染损害的一种特殊情形,依据法的适用原则,应当适用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行为、造成实质损害、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由于污染损害责任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加以证明行为和结果间的关系。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是连续的、积累的结果。排放的污染物进入环境,不是当即发生作用,需要长的时间后损害后果才得以显现,因果关系不易查明。由于污染物在环境中存留期较长,一旦产生损害,使因果关系的证明极为困难。环境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相关科学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受害人无法承担证明责任。因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便成为必然的选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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