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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费及保险策略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十四条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普查、检验检疫、灾害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生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追加财政预算,保障防治工作需要。第四十五条鼓励对公益林、商品林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业务,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风险的能力。公益林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投保,商品林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自愿投保。

保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费及保险策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检机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

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普查、检验检疫、灾害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发生突发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追加财政预算,保障防治工作需要。

第四十五条 鼓励对公益林、商品林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险业务,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风险的能力。

公益林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投保,商品林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自愿投保。

公益林理赔资金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森林保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评估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制定。(www.xing528.com)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测站(点)、检验实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药剂药械储备库、除害处理场、天敌繁育场和生物制剂厂等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确需移动、占用、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七条 发生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健全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开展联合防治。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从事防治的组织购买疫情防治、监测调查等服务,支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防治组织开展调查监测、灾害鉴定、风险评估、灾害治理、防治监理等活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化、市场化专业防治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完善防治作业设计规范,建立防治质量与成效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社会化、市场化专业防治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实施防治,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鼓励社会化、市场化专业防治组织使用无公害、绿色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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