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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政策建议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建立全国法院的所有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的制度以及法院避免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对策,才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改革目标。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目的主要是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全国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

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建立全国法院的所有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的制度以及法院避免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对策,才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改革目标。正如有学者早期提出的:“法院系统经费预算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使法院经费不受地方控制。”[8]在很多国家,全国各级法院的经费开支都是由中央财政负担,并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法院的经费充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我国不久的将来得到实施,一些普适的人权保障司法原则同国际接轨也是必然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目的主要是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建立“以案定补”制度,将人民法院所需的项目支出(主要是法院所需的案件审判、案件执行支出)与办案数量、结案率、办案质量综合加以考虑。因此,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一些实际制度的改革,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尤其是人事、薪金等)对于法官独立及司法公正就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前和长远角度出发,应彻底改革和完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全国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统一不可分割的司法权,为保证这种权力行使的统一性和独立性,国家理应承担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管理及供给保障义务。而且,从建设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看,建立这种司法经费供给保障体制只是或早或迟的问题。具体地说,这种方案是由中央财政完全保证法院经费开支,法院系统的经费预算编制由最高法院负责,最高法院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送政府协调后,直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后,由国务院和最高法院执行。具体操作方法及步骤: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前提下,将全国中、基层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罚没收入集中到各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上缴到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按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的经费预算数拨付给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分配核拨到各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直接分配到各中、基层法院。这样,减少地方对司法权行使的影响和制约,加强中央权威,保证法制统一,法令畅通,避免法院经费现有的各级财政都可管,都可不管的现象的发生。实现诉讼费收入与经费支出完全脱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这样也有利于各级法院领导集中精力用于办案和管理,不再为经费发愁。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得到有力的保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与之相适应,法院也应当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经费保障增长机制,以满足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公用及个人经费的保障需要。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的增长机制,一是要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可适度超前,并将法院基建、业务技术装备等基础建设支出作为公益性支出纳入国民经济规划;二是要科学预算公用经费,将日常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的预算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标准;三是要建立和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个人经费保障体系,在工资福利支出上,要有利于保障法院干警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对法院按政策规定应享有的奖金和福利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提高。

【注释】

[1]李世义:《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关于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调查与思考》,载《理论导刊》2005年第2期。

[2]李永红:《司法公正的物质前提——建立适合司法特点的财政福利制度》,载《检察日报》1999年8月。

[3]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经费收支保障情况财务分析报告》(2006年至2008年)。(www.xing528.com)

[4]古兆圣:《来自基层呼声》,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14日。

[5]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经费收支保障情况财务分析报告》(2006年至2008年)。

[6]李志明、黄俊勇:《论司法独立的理性思考》,《理论月刊》2007年第1期。

[7]王立民:《科学发展观与司法体制改革》,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6月。

[8][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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