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预算编制: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

预算编制: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订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预算编制应当遵守国家编制预算的原则,按照编制办法和程序进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预算编制: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

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订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预算编制应当遵守国家编制预算的原则,按照编制办法和程序进行。对此,我国《预算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

①必须按照复式预算方法编制。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③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④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⑤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⑥应当按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

国家预算产生以来,各国就开始了对预算原则的探索,形成了各自的思想和主张。目前,影响较大并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主要是OECD国家的10个限定预算编制和报告的原则。其中,除预算的权威性原则外,有5个是关于预算编制的传统原则:①年度编制原则;②广泛原则(包括所有收入和支出);③统一原则(只有一本预算);④特定原则(每一项支出都有特定的目的);⑤预算平衡原则。另有4个是关于财政稳定性和预算报告的现代预算原则:①义务原则或责任原则(明确规定预算程序中的各方责任和义务);②透明原则或公开原则;③可预见原则或稳定原则;④绩效原则。

(二)预算编制的方法和程序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www.xing528.com)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预算法》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