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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度:逻辑与现实困局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几年来,“河长”治污成为了环境法制实施中的社会热点。从2007年为了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而出现设置“河长”的零星的制度实践开始,短短数年间,全国各省市普遍设置“河长”以应对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制度实践已经全面铺陈开来。本节的研究将表明,“河长制”产生的初衷是基于现实严峻水污染危机的迫切需求,其背后的制度逻辑也能契合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在当下构建和谐社会、“两型社会”的诉求下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河长制度:逻辑与现实困局

近几年来,“河长”治污成为了环境法制实施中的社会热点。从2007年为了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而出现设置“河长”的零星的制度实践开始,短短数年间,全国各省市普遍设置“河长”以应对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制度实践已经全面铺陈开来。作为制度实践意义上的“河长制”,它一般通行的做法是指,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实践中由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辖区内水域的通称,现实中根据负责的河流、湖泊、水库的差异,还有“湖长”、“库长”等。通过“河长制”的实施,让本来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河长”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预期在中国水危机严峻的现实环境中,催生一种能使河清水绿的可行制度。

根据现实制度创新的实践和总结,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于陆续推广的“河长制”赞誉有加,认为该制度创新能实现的积极作用有:第一,“河长制”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对环境保护的职能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的审视;第二,“河长制”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弥补了“多头治水”的不足,真正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第三,“河长制”提出了辖区内河道治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措施,并在行政板块中形成你追我赶的竞赛氛围,树立了“上下游共同治理”、“标本兼治”的科学态度。[37]当然,在一片叫好声中,也有不少人对于“河长制”提出了质疑,如有人认为,推行“河长制”治理水污染是人治化的典型模式[38],它透露出对行政权力和长官的过分依赖,导致的结果是疏于关照或人走政息,从而使得河流水域污染依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近几年出现的制度创新进行深入的剖析。本节的研究将表明,“河长制”产生的初衷是基于现实严峻水污染危机的迫切需求,其背后的制度逻辑也能契合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在当下构建和谐社会、“两型社会”的诉求下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本质上而言,“河长制”是一种类似突发危机应对式的制度创新,它的出现并不能完全实现水污染标本兼治的功能,反过来,还有可能阻碍和消解当下我们正在进行的防治水污染的制度正规化的努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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