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区共管的权力解构与重构:法律性质的分析

社区共管的权力解构与重构:法律性质的分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地政府应当尊重当地社区村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不应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绝对化保护。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地社区村民需要程序性的参与权。社区正当的参与权构成了实施社区共管的程序性权利基础。实现权力解构与重构的社区共管,既不同于传统的政府管理,也不同于私权利管理性质的企业管理、个人事务管理,[1]它是顺应国家管理模式变革趋势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管理。

社区共管的权力解构与重构:法律性质的分析

社区共管与传统的管理模式不同,权力流向由单向变为双向、多向,目标由单一的自然保护变为以自然保护为主兼顾社区居民的生存发展权。当地社区村民世代居住于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区域,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已成为其重要的生产生活方式。各地政府应当尊重当地社区村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不应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绝对化保护。这些基本权利构成了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实体权利基础。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地社区村民需要程序性的参与权。从国家行政管理传送带失灵、社会权益保护、多元法律等视角进行分析,当地社区村民也应当享有参与权。社区正当的参与权构成了实施社区共管的程序性权利基础。当地社区村民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权力,但仅有解构还不行,还需要赋权。由于法律的自我限制,在此,所赋予的权利不是实质性的直接控制调整权利而是程序性的民主决策权。这种程序性法律范式或新程序主义适用于自然保护区管理领域就是社区共管。按照新程序主义,社区共管重构了社区与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权力结构,实现了社区与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合力

实现权力解构与重构的社区共管,既不同于传统的政府管理,也不同于私权利管理性质的企业管理、个人事务管理[1]它是顺应国家管理模式变革趋势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管理。在社区共管的管理结构中,当地社区村民不再被当作资源保护的威胁因素而是作为合作力量,不再成为权力的实施客体而是作为权力的主体参与其中。(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