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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执行措施及责任分配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应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2004年施行的《住宅租赁法》规定,私人住宅租赁委员会作为该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执行机构,享有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权利,这是上述原则的唯一例外,对调解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调解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所须负担的责任。

调解协议的执行措施及责任分配

对于调解协议的执行,须对如下两个问题作出回答:首先,当事人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其次,当事人在诉诸诉讼之前,因合同中的调解条款而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是否同样适用于调解协议。

1.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调解程序结束之后,为解决纠纷而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普通民事合同,不具有直接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应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004年施行的《住宅租赁法》规定,私人住宅租赁委员会(the Private Residential Tenancies Board)作为该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执行机构,享有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权利,这是上述原则的唯一例外,对调解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这一规定仅限于《住宅租赁法》规定的纠纷解决。(www.xing528.com)

2.调解条款

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同意通过调解解决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这就是所谓的调解条款。在爱尔兰,调解条款在何种程度上具有可执行性是一个尚未确定的问题。在2003年范宁诉科克大学(Fanning v.University College of Cork)一案中,被告方为多数人。全体被告约定,未经其他被告同意不得擅自终止诉讼。在上述情形下,部分被告是否有权组织并参加调解程序?由于未出现阻碍诉讼公平和调解自愿参与性的情形,法院拒绝发出禁令,以禁止部分被告参与调解。申请禁令的当事人认为,其有权拒绝参与调解,而禁令在本质上只是其试图解决纠纷的一种非正式性尝试。但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情形下,尚不能确定法院可否发出禁令。综上所述,要求参加调解会议的当事人清楚明确地拒绝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纯粹是法律形式主义的表现。上述调解条款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较弱,并不能据此阻碍诉讼程序的开始。

《调解员道德与实践准则》第31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是口头形式约定的调解条款,具有约束力。调解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所须负担的责任。此外,《调解员道德与实践准则》第62条强调了调解自愿参与原则,这一原则贯穿调解的整个过程。调解是自愿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调解员可随时终止调解,并且无须任何理由。由此可见,参与调解的整个过程仅仅是当事人的义务,因此,调解条款的约束力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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