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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称呼礼节的避讳名称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一個範疇也可以説是一種稱呼禮節,而後一種才是比較嚴格意義上的避諱。因此下文結合實例再對它們的區别與聯繫進行討論,爲叙述方便,將這兩種“諱”分别稱爲避免直呼其名的“稱呼禮節”和狹義的避諱。這類故事中往往同時存在“稱呼禮節”和“狹義避諱”兩種意義上的冒犯。作爲稱呼禮節的諱名還有一種典型的情况,即中古時對位極人臣者有“贊拜不名”、“奏事不名”等禮遇。

作为称呼礼节的避讳名称

王彦坤《歷代避諱字彙典前言》將避諱定義爲“由於封爵禮制、禮俗的規定、約束,或出於敬重的原因而不敢直稱尊長名字,以至諱用與尊長名同或僅音同之字”。[2]古人所説的“諱”是很複雜的概念,但若作最基本的區分,就應是“不敢直稱尊長名字”與“諱用與尊長名同或僅音同之字”這兩個範疇。前一個範疇也可以説是一種稱呼禮節,而後一種才是比較嚴格意義上的避諱。實際上,很多時候人們談及避諱僅指後一種情形,甚至《辭源》對“避諱”的釋義也是如此。[3]它們最基本的區别,一是避諱的情形與方式:前者是僅限於要稱呼某人的情况下,禁忌直呼其名;後者則廣泛存在於言語的各種情形中,是對該名所用文字的禁忌——一切場合下都不使用這個文字。同時,這兩種避諱涉及的人物關係也不同:前者既然是禮節,就廣泛存在於各種涉及等級尊卑的人物關係間,如下級官吏對首長,年幼者對年長者,親族中輩份低者對輩份高者,奴婢對主人,女性對男性,等等;後者涉及的人物關係則窄得多,只有兩種情况:一是爲特定範圍的親屬避諱,二是詔書法令所規定的國諱,通常是指皇帝皇后之諱。這些差别雖然説起來很清楚,但由於這兩種情形本身就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名稱上也没有截然區分,一到具體事例上,便難免發生混淆與誤解。因此下文結合實例再對它們的區别與聯繫進行討論,爲叙述方便,將這兩種“諱”分别稱爲避免直呼其名的“稱呼禮節”和狹義的避諱。

中古時期有不少故意犯對方之諱,以争高下的故事。這類故事中往往同時存在“稱呼禮節”和“狹義避諱”兩種意義上的冒犯。如《世説·排調》:

庾園客詣孫監,值行,見齊莊在外,尚幼,而有神意。庾試之曰:‘孫安國何在?’即答曰:‘庾穉恭家。’庾大笑曰:‘諸孫大盛,有兒如此。’又答曰:‘未若諸庾之翼翼。’還語人曰:‘我故勝,得重唤奴父名。’”[4]

庾爰之(園客)拜訪孫盛,只見到了孫盛的兒子孫放(齊莊),他們的對話有兩回合。庾爰之先是當著孫放的面直以姓字(孫安國)稱其父,孫放也如法炮製直接以庾爰之之父的姓字作答,這屬於稱呼禮節問題。“安國”并不是孫放須避之諱,但作爲兒子,在稱呼父親時不可能直接稱爲“安國”,那麽與他進行對話的第三者理應配合,也不使用這樣的稱呼方式,所以人們一般以“尊君”、“令尊”等語稱呼對方的父親。庾爰之的第一次發難被照樣打回,遂更進一步,答以“諸孫大盛”。這句話的意思已經與孫盛其人無關,但用字却相同,屬犯諱,是比臨子字父更加無禮的做法。孫放再次還擊,“翼”是庾爰之父諱,而“翼翼”爲繁盛之意,他因此“重唤”庾爰之父名,準確説是兩次觸犯庾爰之之諱。

又《南史》載劉悛向謝瀹勸酒:

性甚敏贍,嘗與劉悛飲,推讓久之,悛曰:“謝莊兒不可云不能飲。”瀹曰:“苟得其人,自可流湎千日。”悛甚慚,無言。[5]

勸酒之際,劉悛對謝瀹説出了“謝莊兒”,也就是對著兒子直呼其父之名。謝瀹的回答直接升級爲犯諱,“流湎千日”與劉悛父劉勔的姓名同音。以上兩例,都是從違背稱呼禮節發展爲觸犯對方家諱,由此也可以感到古人對於作爲稱呼禮節的避諱與狹義的避諱,往往是一體視之。

與“臨子字父”類似的事情還有“臨臣字(名)君”。《三國志·蜀書·馬超傳》注引《山陽公載記》:

(馬)超因見(劉)備待之厚,與備言常呼備字。關羽怒,請殺之。……明日大會,請超入,羽、飛并杖刀立直。超顧坐席,不見羽、飛,見其直也,乃大驚,遂一不復呼備字。明日嘆曰:“我今乃知其所以敗,爲呼人主字,幾爲關羽、張飛所殺。”自後乃尊事備。[6]

王建曾據此例推測三國時不僅諱名,且亦諱字,但他也對張飛字“翼德”與劉備字“玄德”重複感到不解。[7]其實,關張之意只是不接受馬超當面以字呼劉備,并不是要使“玄德”二字成爲狹義的諱字,張飛字翼德當然也没有問題。

又《三國志·魏書·高堂隆傳》:(www.xing528.com)

少爲諸生,泰山太守薛悌命爲督郵。郡督軍與悌争論,名悌而呵之。隆按劍叱督軍曰:“昔魯定見侮,仲尼歷階;趙彈秦筝,相如進缶。臨臣名君,義之所討也。”督軍失色,悌驚起止之。[8]

郡督軍在争吵中直呼太守之名,由太守辟命的督郵便挺身而出,道理和關羽請殺馬超是一樣的。禮節的問題往往没有一定之規,而要憑藉臨場發揮,而争得禮敬的一方頗以此爲驕傲。以上所舉的例子其實都含有對當事人的褒揚,因爲他們作爲晚輩、下級,可以積極地爲自己的長輩、主上争取得到對方禮敬。

作爲稱呼禮節的諱名還有一種典型的情况,即中古時對位極人臣者有“贊拜不名”、“奏事不名”等禮遇。周廣業《經史避名彙考·官僚》篇序云:“漢以來,優禮親腎勳舊則有不名,由贊拜而奏事、而詔書,及尋常稱謂,舉字若官,每進有加,要皆異數。至於所屬吏民,義無指斥。”[9]該篇搜集的多是贊拜、奏事不名,君以字或“某公”呼臣一類的例子。嚴格來説,這些都屬於稱呼禮節的範疇。

通典》卷一〇四載有一份東晉的《上表稱太子名議》,緣起是“(東晉)孝武太元十九年七月,義興太守褚爽上表稱太子名,下太學議”[10]。此處的議題實爲討論臣下應如何稱呼太子,而非太子之名是否是臣下之諱。《通典》記載(節選)了臧燾、徐乾、徐邈的議文,他們所引據的經文,如“君前臣名,父前子名”,“臨文不諱,廟中不諱”,在其他關於狹義避諱問題的議文中也經常被使用。但議文援用經文的尺度通常較寬,引證今比則更要求情况貼切。可以發現,中古議文將稱呼禮節和狹義避諱一概而論,一般只是在援用經文時,但列舉近世前比則很少混淆。例如《通典》此處提及近世前比是:“然史籍所載人臣與人主言及上表,未有稱太子名者,今省無先比,即其驗也。昔武皇帝代,尚書僕射山濤《啓事》,稱皇太子而不言名。”當時議文在這些問題上對經典、近比使用的尺度差别,正反映出稱呼禮節與狹義避諱既相關、又存在區别。

這種關係可以溯源到上古時代。王建注意到經學中有“不生名”或“不名”的説法,如《禮記·曲禮下》“諸侯不生名”,孔疏云“名者,質賤之稱,諸侯相見,祗可稱爵,不可稱名”,《曲禮下》又謂“諸侯失地,名;滅同姓,名”,對於無能或無道的諸侯,不再給予他們“不名”的尊重。王建僅重視上古的“不名”與“諱”之間有對象爲生者或死者的差别[11],其實它們的區别還在於是僅限於稱呼其人的場合,還是完全避忌該字。在這一意義上,經文中的“不生名”和中古時代的“贊拜奏事不名”一致。

魏高貴鄉公死後無子,由燕王宇之子曹奂繼立。關於是否應待燕王以不臣之禮,有司奏曰:

聖朝誠宜崇以非常之制,奉以不臣之禮。臣等平議以爲燕王章表,可聽如舊式。中詔所施,或存好問,準之義類,則“燕覿之敬”也,可少順聖敬,加崇儀稱,示不敢斥,宜曰“皇帝敬問大王侍御”。至於制書,國之正典,朝廷所以辨章公制,宣昭軌儀于天下者也,宜循法故曰“制詔燕王”。凡詔命、制書、奏事、上書諸稱燕王者,可皆上平。其非宗廟助祭之事,皆不得稱王名,奏事、上書、文書及吏民皆不得觸王諱,以彰殊禮,加于群后。[12]

可以發現,這裹同時列出了燕王宇如何自稱、各種場合下如何稱呼燕王宇,以及關於避“宇”字諱的規定。“其非宗廟助祭之事,皆不得稱王名,奏事、上書、文書及吏民皆不得觸王諱”一句,雖然將對燕王的稱呼禮節與避諱規定列在一起,但前者叫作“不得稱王名”,後者叫作“不得觸王諱”,有明確的區分,而且用詞也與經書的“不名”及“諱”對應。

綜上所述,作爲“稱呼禮節”的避諱與狹義的避諱有明確的區别,即前者僅限於稱呼的場合,此外則無需避忌相應文字。在以上討論中已經提到,有不少屬於這種情况的事例被籠統視爲避諱,從而引出了魏晉時將“名”與“字”所用的漢字全都作爲諱的觀點。現在我們知道這種推論有誤,那麽魏晉時代是否存在這樣的現象呢?

一方面,三國時避字的例子雖然有孟仁本名宗,避孫皓字元宗改名[13],但尚屬個别,可能有特殊緣由。目前還看不到三國時以“字”所用漢字爲諱的明顯證據。另一方面,前人認爲漢代不諱字。但漢代以字稱呼長輩的例子只有袁種稱叔父袁盎之字“絲”和班固稱父爲“叔皮”,袁種之事周廣業已辨云:“古人雖不諱字,然叔父之尊,理無面斥。觀其兩稱‘絲’,又兩稱‘君’,蓋瀕行,迫切至情,以危言馳告之,冀動其聽,乃禮之變,非正也。”班固以“字”稱父,恐怕是因爲他爲漢作史而不宜過分尊重己親。可以作爲對照的是司馬遷《史記》“爲一家之言”,就完全尊稱其父爲“太史公”,未見稱字者[14],這應是當時人尊重長輩的一般狀熊。因此筆者認爲,從漢到魏晉對“字”的熊度很可能并未變化,在晚輩稱呼長輩時一般不直斥,但也無需像“諱名”那樣完全避免使用該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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