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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为何统一采用'答复'作为回应称呼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实践中的这种情况,国内研究对此的称谓和表述也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统称之为部门批复,[5]另一种则称之为部门答复。而后一种观点尽管认为国务院部门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作用等同于公文处理规定中的“批复”,但是在具体称谓上还是统称为“答复”。本书之所以统一将这类在形式多样的文件统称为“工商总局答复”,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解析:为何统一采用'答复'作为回应称呼

既然我们所研究的工商总局答复具体的表现形式并不仅限于“答复”,还包括“批复”、“复函”、“意见”等形式。为什么我们还要统一称之为答复呢?

国务院其他部门类似文件使用的文件形式也并不统一。例如,公安部通常采用“批复”这一形式,如《公安部关于对空包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3号)、《公安部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7号)。公安部法制局网站专门设有“公安部批复”的子栏目。[4]国家计委则主要采用“函”、“复函”或者“批复”的形式。如《国家计委关于价格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检[1998]1255号)。

针对实践中的这种情况,国内研究对此的称谓和表述也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统称之为部门批复,[5]另一种则称之为部门答复。[6]前者之所以称之为部门批复,不仅因为有些部委确实就是使用“批复”这一形式,而且从公文制作的角度,根据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批复明确为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并无答复这种公文种类。[7]这种观点注意到,实践中这类文件大部分都是国务院部门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而言的,是一种典型的下行文,就根据公文的种类自然理解为部门批复。而后一种观点尽管认为国务院部门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作用等同于公文处理规定中的“批复”,但是在具体称谓上还是统称为“答复”。而且该研究指出,对于工商总局答复这类文件,经咨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得到的解释是,虽然“答复”和“批复”名称不同,但作用和格式相同,有的部委用“批复”,有的部委用“答复”。这一观点一方面肯定了实践中“批复”与“答复”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使用“答复”这一概念涵盖了实践中的批复这种形式。

本书之所以统一将这类在形式多样的文件统称为“工商总局答复”,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首先,批复不能作为这类文件的统一称谓。批复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公文的一种形式。尽管答复在形式上应属于公文,但是批复作为一种特定的公文形式,有其特定的含义。“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而且仅适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请求事项的指示、批准。如果使用“批复”这一称谓,就会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这一概念不能涵盖所有的类似文件。批复仅仅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文形式,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答复不相隶属的机关,如其他行政机关、法院等文件形式,不可能使用“批复”这一文件形式。第二,并不是所有的批复都能称为我们这里研究的对象。从批复的内容上看,批复所涉及的事项非常的多,可以说事无巨细。不仅涉及法律适用等具有普遍意义的事项,而且涉及实践中每一项具体的工作;不仅涉及对外具有一定规范意义的事项,而有时仅仅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内部事项的同意,例如,可能仅仅是上级机关同意下级机关开设食堂。如果将所有的批复都纳入研究之中来,既没有必要,也不现实。(www.xing528.com)

其次,“答复”能够在形式上涵盖绝大多数的情况,工商总局答复更能直观的描述这类文件。经初步统计,工商总局1978年至2014年制定的793件各类答复中,标题中使用“答复”的共计671件,约占全部答复的84.62%。而标题中使用“批复”的文件共计61件,仅占全部答复的7.69%。使用其他文件形式的数量不超过全部类似文件的8%。“答复”这种公文形态在数量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因此,“工商总局答复”这一概念能够体现这类文件的典型表现形态,具有绝对的代表性。

再次,“答复”能够实现对这类不同公文种类的统一理解。答复并不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公文种类,但是不同的公文都隐藏着其“身影”。“批复”、“函”、“意见”等公文形式都具有答复的功能和作用。“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因此,批复是一种答复。“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8]因此,“函”也可以是一种答复。“意见”有时会适用于向来函、请示单位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从内容上也应属于答复。在研究这类以“函”、“函复”、“批复”等形态出现的公文混合体的时候,以单一的公文种类概括其所涵盖的所有类型,显然是不合适的。而答复这种并未纳入法定公文种类的表述却使这种文件形式上的不一致得到了实质上的统一,更易理解。因此,“工商总局答复”可以成为我们所研究对象的概括。

最后,“答复”更能概括和体现我们研究对象的实质共同点。第一,从标题上看,部分文件的标题虽然没有使用“答复”的用词,但从意思和内涵上讲还是包含答复含义的。例如,函复和复函,本身就包含着答复的意思。第二,从这类文件的具体内容上看,都不是工商总局主动制发的文件,都是在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来函之后,作为对请示和来函内容的答复而被动作出的文件。工商总局的这类文件内容表述有一个明显的共同之处,就是在文件的第一段表明制发这一文件的缘由和方式。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186号)中表述为:“你局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无论标题中使用的文件形式是“批复”、“复函”还是其他,其内容表述上高度的统一,基本都使用“经研究,答复如下”,体现了其主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事项。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成都百美餐饮食品有限公司“餐券广告案”处理意见的批复》(工商广字[1996]第287号)中具体表述为:“你局《关于成都市百美餐饮食品有限公司“餐券广告案”的紧急请示》(成工商发[1996]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又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广告内容真实性有关问题的函》(工商广函字[1997]第99号)表述为:“你院1997年8月28日关于认定广告的性质、责任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从上述两个文件看,一个是批复,一个是函,但是从其具体内容上看,都是“答复如下”。

综上所述,“工商总局答复”这一概念能够涵盖本书研究的国家工商总局对下级机关及其他单位来文的作出答复文件形式,相对于“批复”等其他概念更能准确、形象的概括这类文件,也能够使人们直观的理解所要讨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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