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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答复的由来:详细解读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商总局答复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形式。工商总局针对下级机关上报的请示,被动的作出答复。相应的工商总局答复在文号中使用内设机构的简称体现了这种职能分工。事实上,工商总局答复在更大的范围产生约束力,并不限于个案中的工商部门。通过这种公文流转,工商总局答复不仅成为提出请示的基层机关执法的依据,而且也为整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执法的依据。

工商总局答复的由来:详细解读

行政机关就具体执法事项所作的一般规定普遍存在于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权力运行之中,其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常常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有时也成为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依据。工商总局答复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形式。

例如,某工商部门对A发展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滥用费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根据该案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于案件中的经营者是否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认定中,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工商机关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48号)的规定为依据;在认定经营者收取的哪些费用为“滥收费用”的时候,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的规定作出了认定。[1]

又如,在陈杰先与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登记纠纷案中,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依据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67号)的有关规定,对第三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故其作出核准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2]

为了更直观的认识工商总局答复,以上面案例中所讲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67号)为例,其正文内容如下:

陕西、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工商法字[2000]223号、甘工商个字[2000]2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明确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关工作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工商总局答复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有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行政事项,并可以普遍适用的规则。具体而言:

从制作的主体上看,无论从工商总局历年清理的情况还是编著的法规汇编,工商总局答复的制作主体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当然,实践中还存在少量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制作的答复,甚至由工商总局内设机构作出的答复。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对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对未按期出资的企业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企外字[1997]第38号)。

从制作的过程来看,并不是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行为,大多数情况是基层工商管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问题之后,通过逐级上报请示的方式反映至工商总局。工商总局针对下级机关上报的请示,被动的作出答复。实践中也会存在少量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至是企业向工商总局发函询问与工商职能有关的事项。

从具体的内容上看,工商总局答复围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履职事项展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的监管机关,主要涉及企业登记、市场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广告监管、商标注册管理、公平交易(又称为竞争执法或经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直销监管等多项职能。从工商总局答复文本上可以比较直观地看到这样的工商职能分类。因为在工商总局有关业务的内设机构也是按照工商的职能设置的,如公平交易局(竞争执法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等机构。相应的工商总局答复在文号中使用内设机构的简称体现了这种职能分工。例如,前文提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文号是“工商公字[2000]第48号”,其中的“公”是指公平交易的简称,对应公平交易局。[3]

从发文的范围来看,一方面,由于工商总局答复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或者其他机关的来函作出的,因此,工商总局答复在公文流转上就会向提交请示或者来函的特定单位作出。实践中,绝大多数工商总局答复的行文对象为省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直辖市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体现出基于个案的请示特点。所以,针对两份针对类似或者相同内容的请示,由于请示对象的不同,工商总局会作出两份内容几乎相同的答复。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娇子”商标申请全国驰名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字[2003]第5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荐“草原”等三件商标为驰名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字[2003]第113号)就是典型的例子。另一方面,这种针对特定单位而作出的答复如果仅限于此,我们的研究可能失去了重要的现实意义。事实上,工商总局答复在更大的范围产生约束力,并不限于个案中的工商部门。从行文的视角,工商总局答复在主送特定的下级机关或者来函单位的同时,还以抄送的形式下发给所有的省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收到抄送的省一级工商部门通常又以转发的形式下发给下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总局答复实践中以抄送、层层转发(下发)的形式完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流转。通过这种公文流转,工商总局答复不仅成为提出请示的基层机关执法的依据,而且也为整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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