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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泰国与美国均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双方均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而且在彼此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前所述,未来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应采取部分拒绝的立法方式,即附条件引渡。而且即使将来中国废除了死刑制度,该项原则也不会对我国的刑事政策造成损害。

中国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优化方案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相当程度地运用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只是没有在立法中表明,这实际上给我国的国际合作造成一定程度的被动。我国对于死刑不引渡问题在立法上态度比较谨慎。但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已经成为一种潮流,随着人权保护的呼声不断提高,废除死刑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我国仍然保留着死刑,这样,我国在与外国谈判签订引渡条约时几乎都遇到了如何处理对方提出的死刑不引渡的问题。“在死刑不引渡越来越与人权的国际保护联系在一起的今天,我们应该在不损害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的情况下,通过接受死刑不引渡这种象征性条款来证明我国的一贯的人道主义立场,这与我国的刑事政策并不违背,而且能够将逃犯引渡回国总比任其逍遥国外要好。”[14]

因此,我国应该将死刑不引渡原则写入《引渡法》中,以表明我国的态度。

同时,有学者认为适用死刑不引渡与废除死刑挂钩,即只要中国还有死刑存在,就不能明确承认这一原则,否则对中国作为引渡请求国极为不利;或者认为承认了这一原则,就意味着承诺废除死刑。针对这一观点,我们首先必须认识到,死刑的全面而彻底的废除在中国还是较为遥远的事情。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只能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对其努力加以减少和限制。如果等到完全废除死刑再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就会耽误中国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程,也必然会为中国作为请求国的引渡带来不少困难。因此,破除将死刑不引渡原则与死刑的废除相混同的观念当属首要环节。事实上,尽管国际上不少在引渡条约中明文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缔约双方均为废除死刑的国家,或一方为废除死刑的国家,但是,也有一些规定有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引渡条约是由双方均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签订而成。例如,泰国与美国均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双方均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而且在彼此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泰美引渡条约》第6条规定:“如果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请求引渡所依据的犯罪可以判处死刑,而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此种犯罪不判处死刑,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可以拒绝引渡。”

因此,在打消了对于废除死刑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关系的疑虑之后,我国应切实考虑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如前所述,未来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应采取部分拒绝的立法方式,即附条件引渡。同完全拒绝相比较,部分拒绝有着更大的灵活性,而目前我国仍然保留着死刑的这一事实也决定了采取这一立法模式更有利于中国的主动引渡。而且即使将来中国废除了死刑制度,该项原则也不会对我国的刑事政策造成损害。

[1]王浩,武汉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博士研究生。

[2]在一些论著中,该规则被表述为“死刑犯不引渡”,而笔者认为应该以“死刑不引渡”来表述更为贴切。“死刑不引渡”的英文为“non-extradition for capital punishment”。

[3]赵秉志主编:《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9页。

[4]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5]赵秉志:《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6]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www.xing528.com)

[7]李巧玲:《论死刑不引渡原则》,载《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8]蔡文强:《国际引渡制度与中国的立法实践》,载《景德镇高专学报》2005年第1期。

[9]邱兴隆:《国际人权与死刑》,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10]刘亚军著:《引渡新论——以国际法为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

[11]赵秉志:《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12]刘亚军著:《引渡新论——以国际法为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6页。

[13]王勇:《赖昌星“难民”案的法理分析》,载《法学》2002年第10期。

[14]黄风:《死刑不引渡》,载《刑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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