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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机制尚需优化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实践中,诉调对接存在以下问题:1.先行调解与诉讼程序重叠由于内部考核机制不健全,法院先行调解案件,大量案件进入诉讼中。如前所述,除调解不成的转立案之外,已经先行调解成功的,又立案纳入诉讼以法院调解书,撤诉或者进行司法确认的方式结案。但根据实践运行效果,我们发现,先行调解案件数量增加,法院立案数量并没有减少,同时也在增加。二是先行调解中证据资料及当事人认可,诉讼中是否认定。

诉调对接机制尚需优化

一般来说,诉前调解程序结束,与审判程序的对接有如下几种情况:一种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自觉履行并不需要进入到审判程序的,则案结事了,不需要与审判程序对接。第二种是调解期限内完成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申请获得法院调解书或者撤诉,或者需要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则案件进入到审判程序,法院正式立案,并发送审判由调解法官审查出具法院调解书或者撤诉裁定,或者根据分工由其他法官速裁,或者出具司法确认裁定。第三种是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正式立案,进入审判程序。一般来说均转立案。2020年《繁简分流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此外,该《繁简分流实施办法》第4条具体规定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可见,在司法解释上是鼓励以司法确认的方式使先行调解协议与审判进行对接的。但实践中,诉调对接存在以下问题:

1.先行调解与诉讼程序重叠

由于内部考核机制不健全,法院先行调解案件,大量案件进入诉讼中。如前所述,除调解不成的转立案之外,已经先行调解成功的,又立案纳入诉讼以法院调解书,撤诉或者进行司法确认的方式结案。造成这种重叠的重要原因是法院对诉前调解案件数与调撤率的追求。当案件数量不变时,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数量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大量诉前调解成功无需出具调解书或无需出具调解确认书的案件因为不需进入诉讼程序,会影响诉讼调解率的考核结果。因此,部分法院可能会偏重于诉讼调解,或将诉前调解中并不需要进入诉讼的案件,引导当事人立案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者进入诉讼进行司法确认,导致诉前调解成为提高诉讼调解率的工具。[50]

先行调解的目的是强化调解在诉前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从而减少法院立案数量。但根据实践运行效果,我们发现,先行调解案件数量增加,法院立案数量并没有减少,同时也在增加。原因就是,诉前调解与诉讼成果转化上存在的问题,造成了叠加,即大部分的民事纠纷在先行调解后,又进入诉讼中,法院立案后以调解书、撤诉形式结案或者进行司法确认,造成了诉前调解纠纷数量与法院正式立案数量双增加的怪现象以及诉前调解率与法院诉讼调撤率双增加的怪现象。

2.先行调解不成与诉讼衔接问题。

如前所述,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一部分适宜调解的纠纷诉前直接引导当事人至人民调解等社会调解组织,由后者独立进行调解,法院并不参与。此种“先行调解”不成时,与诉讼对接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诉讼时效问题,即先行调解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二是先行调解中证据资料及当事人认可,诉讼中是否认定。三是是否直接转立案问题。(www.xing528.com)

3.诉前调解不成的纠纷与诉讼衔接问题

根据调查,一部分法官反映诉前调解与诉讼衔接不畅通影响了诉前调解的实效,特别是对于大量诉前调解不成功需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虽然当前司法实践中诉前调解不成的直接转立案,较之当事人重新起诉的做法在程序衔接上实现了“无缝”,但仍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调解不成转立案,起诉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如前所述,当前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从转立案时开始计算,即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此种做法,对于当事人,尤其是那些一开始就不愿意诉前调解,相当于在立案前增加一道程序,前期的时间投入白白浪费增加诉累。

二是诉前调解中诉讼资料与诉讼的衔接,尤其是当事人的认可,诉讼中是否有效的问题。一概否定造成前期工作成果付诸东流,而全部承认又不符合诉讼要求。以上问题,均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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