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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问题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受原调解协议的约束。当前诉调对接问题主要集中于诉前调解以及法院与特邀调解组织间的关系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调解启动阶段,法院与特邀调解组织与人员间的协调与配合问题。二是诉前委托调解结果上的衔接问题。

诉调对接问题及优化措施

实践中,法院在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方面卓有成效,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诉调对接中心相继建立。此外,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调解的,诉调对接亦相对顺畅。即调解成功的,付诸委托调解的承办法官经审查后,可以以法院调解书形式或者撤诉形式结案。对于调解不成的,由于我国在委托调解和特邀调解期间并不中止审判程序,因此,经委托调解或者特邀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直接回到审判程序,由法官继续进行审理。根据2016年《多元化机制改革意见》规定,立案后,要明确委托调解和诉讼调解,当事人自愿接受。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此外,《操作规程(试行)》第14条规定,经委托调解达成协议后撤诉,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受原调解协议的约束。

可见,诉讼中委托调解的诉调对接,立法规定较为明确,实践中也较为顺畅。当前诉调对接问题主要集中于诉前调解以及法院与特邀调解组织间的关系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委托调解启动阶段,法院与特邀调解组织与人员间的协调与配合问题。例如,特邀组织与人员是否接受委托进行调解。如前所述,当前委托调解中存在相关机构与人员间的矛盾,法院与相关调解组织关系也待理顺。(www.xing528.com)

二是诉前委托调解结果上的衔接问题。例如,特邀调解达成协议,以何种方式转化为诉讼结果,是通过申请司法确认程序还是转立案后通过以撤诉或法院调解书形式结案。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绝大多数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转立案后,以法院调解书形式或者撤诉结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司法确认程序较为烦琐,要求双方必须同时到场,而调解协议则可以书面审查,相对来说较为方便。第二,出于诉讼费用的考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办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而以法院调解结案,则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第三,出于调撤率的考虑。转立案后以调解或撤诉结案,不仅增加法院办案数量,而且相应地提高了诉讼调解率和撤诉率,审判业绩增加。基于以上原因,实践中,诉前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通常是转立案后,以法院调解书或撤诉的形式结案。但是,如果以法院调解书形式结案,一旦审查不严则存在较大的错案风险。此外,无论是以上哪种做法,均会造成诉前委托调解数与正式立案数的部分重复计算,以及诉前调解成功率与诉讼调撤率的叠加计算。这也是实践中诉前委托调解案件数不断增加的同时,法院进入审判程序的立案数并未相应减少、调撤率也未减少,反而不断增加的原因。

三是诉前委托调解不成的,转入诉讼程序的时间计算问题。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是在诉前调解不成后,转立案开始进入正式诉讼程序,诉讼期限重新计算。此种做法,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前期调解投入的时间与精力付诸东流。尤其是对于那些不愿于诉前调解而希望直接正式立案的当事人来说,纠纷在立案前多增加了一道程序,多增加了30天的时间,再绕回到法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式立案反而更难了。而这其中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尚得不到解决。以上种种原因,也是实践中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诉前委托调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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