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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调账问题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目前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在纳税检查后账务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增值税方面增值税销项税。②视同销售货物不计销项税,税务稽查后不调增销项税。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违法抵扣,税务稽查后不调减进项税。由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在计算缴纳时没有按税法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在账务调整中存在问题。

纳税检查调账问题及优化措施

企业接受税务稽查后,有的及时处理账务,进行纳税调整,但也有不少企业没有意识到纳税调整的重要性,补缴税款后就完事,不调整相关账务,有的虽作账务调整,但因财务人员业务不够熟练,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做好账务调整是巩固稽查成果、确保国家税收的重要一环,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造成重复纳税。从目前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在纳税检查后账务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1)增值税销项税。①少计或不计收入不作调账处理。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引起的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少计销项税,税务稽查后不调增销售收入和销项税。②视同销售货物不计销项税,税务稽查后不调增销项税。

(2)增值税进项税。①违规抵扣行为不调账。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违法抵扣,税务稽查后不调减进项税。②超前抵扣不调账。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执行,提前抵扣进项税额,税务稽查后不调减进项税。

案例10-2

2009年3月12日,在某市国税局稽查局的稽查员对该市L贸易有限公司2007~2008年的账簿进行检查时,企业2007年凭证上一笔会计分录引起他们的注意。该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经询问企业会计了解到,该企业在2006年曾因将用于职工福利的外购货物抵扣进项税款被税务机关作出补缴增值税4000元的处理决定,接到处理决定书后,企业及时补缴了税款,并作出了上述会计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应缴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对该账户余额进行处理,处理后该账户无余额。

该企业接到处理决定书后,正确的账务调整应为:

借:应付福利费 4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000

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还应: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税金 4000(www.xing528.com)

而这家企业不仅没有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而且只作缴税会计分录而未作提取会计分录,这样就造成“应付福利费”科目会计失真。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对已查企业既有查补税前可扣除税金(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又有查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账务调整差错率较高,被查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对税前可扣除税金又进行了重复列支,造成少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

(2)查补企业所得税,加收罚款、滞纳金,企业在转账时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后,又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本年利润”借方,列为当年支出,轧抵了当年度的利润总额(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未作纳税调整)。

案例10-3

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查补企业所得税58261.50元。企业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作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26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8261.50

借:本年利润 58261.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261.50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补的未按预收账款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被查企业在作账务调整时,直接列入“主营业务税金附加”,轧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1)检查中有的企业仅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罚款金额按时解缴入库,对《涉税联系单》上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仅未向纳税人追缴,也未到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由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在计算缴纳时没有按税法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在账务调整中存在问题。如将查补的利息、红利项目,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直接列入“利润分配”、“应付福利费”、“预算外支出”(事业单位)科目,少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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