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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保护准配偶知情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人可能会认为,既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致力于保护准配偶对对方身心健康的知情权,那么就没有重建强制婚检的必要了。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建立的“撤销婚姻”制度当然可以对企图隐瞒病情的当事人起到威慑作用,但不能给予这种威慑功能过高的期望。

民法典未保护准配偶知情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有人可能会认为,既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致力于保护准配偶对对方身心健康知情权,那么就没有重建强制婚检的必要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身心健康有所怀疑,那么其可以与对方一起进行自愿婚检。这种意见不能成立,理由有三:

首先,在一个未形成婚前医学检查习俗的社会中,要求任何一方主动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主张是比较困难的。其中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一项针对沈阳市491例育龄人群的调查数据显示,未婚当事人不愿意做婚检的前5位原因分别是:“我们觉得都挺健康的,不需要检查”(15.6%),“我们觉得结婚双方相互信任就好,婚检没必要”(11.4%),“婚检虽然有意义,但我们没有时间”(10.1%),“我们已经做过体检,不想重复检查”(9.3%),“太麻烦”(5.9%)[26]

原因是:进入人口快速流动的现代陌生人社会后,随着人们婚姻半径的不断扩大,跨县、市、省乃至跨国婚姻开始大量出现,拟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身心健康状况往往不甚了解,又无法通过亲戚朋友、熟人、红娘乃至婚恋网站进行有效的背景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主张,又可能会让后者产生不被信任甚至被冒犯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当事人不愿或不敢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要求[27]。上海市的数据可以证明这一点。虽然上海市自2005年就开始推行“免费式的自愿婚前医学检查”,但该市2020年的婚检率只有13.2%,依然有将近八分之七的新婚夫妇没有进行过婚前医学检查,而在1990—2002年间,该市的平均婚检率为98%。[28]这种制度实施的结果是,当事人只能先行“冒险”结婚,待婚后出现了疾病等问题再进行事后补救。(www.xing528.com)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建立的“撤销婚姻”制度当然可以对企图隐瞒病情的当事人起到威慑作用,但不能给予这种威慑功能过高的期望。因为该规定规范功能的发挥是建立在如下前提之上的,即当事人可以对“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等事实问题有效举证。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进行有效充分举证,那么适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对于个案纠纷的解决是无能为力的[29]。但如果深入到证据规则层面,人们会发现,对于那些了解该条规定但依然决定通过隐瞒病情而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来说,其不会轻易地为对方留下相应的证据,而对于那些不了解该条规定但婚前没有进行相关医学检查的当事人来说,更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作为纠纷解决的事实依据。但强制婚检制度一旦重建,那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实施便可以在制度层面获得制度支撑,双方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也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得相关证据,从而判断重大疾病是否发生在婚前,以及患病一方是否婚前有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30]

最后,有人可能会担忧,如果重新实行强制婚检制度,很多人可能会因为缔结婚姻程序的繁琐而拒绝结婚,我国结婚率下降的趋势可能会更加严重[31]。这种担忧对于部分公民而言也许可以成立,但2003年以来“强制婚检制度事实上被废止,结婚率并没有上升”这一事实表明,其并不具有普遍意义[32]。另外,结婚率下降是由受教育程度差距大、现代社会工作压力大、结婚成本高等诸多社会因素引起的,也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让更多的公民(特别是男性)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实行以夫妻而非个人为单位的所得税税制等措施来加以解决,而不是必须通过废除强制婚检制度来进行解决。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假设废除强制婚检制度可以提高结婚率,但同时也必然会带来离婚率及婚姻撤销率的升高。显然,高比例的离婚率及婚姻撤销率更应当是法律制度完善和政策设计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因为离婚和婚姻撤销给当事人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的危害,显然要比没有缔结婚姻更加严重。以个人生活为例,婚姻在法律层面可以被撤销,但生活却并不会因为回归到未婚的状态,一方重大疾病对另一方及其家庭所带来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侵害(比如一方给另外一方传染的疾病)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就自然消除。因此,即使从落实民法典的角度,要求当事人在申请进行婚姻登记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也并不是可有可无的[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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