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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专家组在司法节制原则的目的标准问题上缺乏说明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GATT专家组并未确立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目的标准,其在适用该原则时常常不予说明理由,而只是指向其之前发现的审理结果,即涉案措施违反了GATT的其他规定。GATT时期之所以没有确立争端解决的目的标准,可能与该时期不具备详细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关。这一目的同样被《谅解》第3条第4款印证。

GATT专家组在司法节制原则的目的标准问题上缺乏说明

GATT专家组并未确立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目的标准,其在适用该原则时常常不予说明理由,而只是指向其之前发现的审理结果,即涉案措施违反了GATT的其他规定。例如,在“美国——糖类配额案”中,美国决定减少其分配给尼加拉瓜的糖类进口配额,GATT专家组审理了美国的这一决定,发现美国的这一决定违反了GATT第13条。在“发现了这一行动违反了美国在(GATT)第8条项下的义务”之后,专家组认为其“不必审理这一行动是否同样违反美国根据其减让表第2条所承担的关于配额分配的任何其他义务”。[18]但该案的专家组并未说明“不必审理(该问题)”的目的。GATT时期之所以没有确立争端解决的目的标准,可能与该时期不具备详细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关。

到了世贸组织时期,《谅解》明确了争端解决的目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不得违背争端解决之目的。这就是适用该原则的目的标准。《谅解》第3条第7款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争端得到积极解决(Positive Solution)……”。这一目的同样被《谅解》第3条第4款印证。根据这两个条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作出的裁决应当以保证争端得到积极有效的解决为前提。

目的标准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要遵循的最根本、最核心的标准,当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考虑是否适用该原则时,要考虑的最根本一点即如此行事能否满足争端解决的目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常常会说明是出于解决争端的目的。但这一标准比较概括、抽象,在实践中有时难以把握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是否符合争端解决的目的。尽管如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实践还是在某种程度上具体化了这一目的标准。一般而言,若因适用司法节制原则而导致争端仅得到部分解决,则违背了《谅解》所规定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这种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也是错误的。例如,在“澳大利亚——鲑鱼案”中,专家组在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时候,只为争端中的其中一类产品(海洋捕捞的太平洋鲑鱼)审查争议措施是否符合《SPS协定》的第5条第5款和第6款,而不为其他类别的产品(其他加拿大鲑鱼)进行此类审查。这导致争端仅得到部分解决。因此,上诉机构裁定,专家组在此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是错误的。同时,上诉机构告诫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应牢记争端解决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解决争端和确保争端的积极解决,仅解决部分争议是错误的司法节制。专家组必须解决那些有必要解决的请求,以确保争端解决机构能作出足够详尽的建议和裁决,成员方能及时遵守那些建议和裁决,为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有效解决争端。”[19](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正确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应该以有效解决争端所必需为前提。这一目的标准往往被用于识别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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