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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机防治:法律原则标准说明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行政与法的关系”上必然要注入民主法治的现代宪政精神和价值取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正义价值的三个层面 考量行政的正当性,可以体现为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21],这种从行政与法关系的内在逻辑推演出的呈体系化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对部门行政法法律原则的研究和确立应当具有理论的指导意义。

社会危机防治:法律原则标准说明

(一) 形式上的标准

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备的形式标准来看,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也应当具备“法律”性、 “基本”性和“特殊”性,在确立此类法律原则时依据的内在依据上应当体现“法的正义——这一根本价值”[14],在行政与法的对立统一中确立如何规范行政权,即在部门法领域行政法律原则核心仍指向行政权,旨在回答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也应该集中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下行政与法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其一,在“法律”性的属性上,维稳行政法律原则作为“法”的原则,必须是法律准则,而不是行政准则,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范一样,应当是一种法律准则,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因为必须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违反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同样构成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这就是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的“法律”属性。这种法律属性最重要在于划清了行政法律原则与行政管理原则之间的界限,行政管理原则是为了达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和效率化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人们从实践中概括出来的理论原则,具有科学性却不具有国家强制性。[15]经济效率原则、分级管理原则等都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虽然行政基本原则与行政法律原则都以行政为基点,反映着社会对行政的根本要求,但前者旨在解决行政的效率问题,违反这些原则则妨碍行政目标的实现; 而后者则旨在解决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违反这些原则引起的后果是导致行为的正当性缺失,行为无效甚至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二,从“特殊”性上来看,在部门行政法的具体性上更应体现该部门的法律属性的特殊性,当然,法律原则的确立首先应当体现法的一般原则,如自由、法治、平等、人权等原则,行政法乃至部门法在制定、实施和实践中都应当遵循的原则,但是在政府维稳行政活动中,遵循法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当对这些原则进行部门下的特殊加工,使其具体化,如民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会具体表现为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原则,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又进一步细化为社会协力原则。

当然,对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的特殊性也不能机械的理解,它自身又要具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共性,同时,又与宪法原则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现代宪法的精神直接影响到行政法的发展,现代新宪政论的理论发展下,为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宪法的每一步发展都对行政法产生直接的影响,因为行政法是宪法的必然延伸,而且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无不以其本国的宪政原则为基础。(www.xing528.com)

(二) 内在实质性标准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内在根据在于法律原则的根本价值——正义。对于任何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的根本价值的追问,都逃脱不了法律所共有的价值追求,即正义,“正义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调整其他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16]虽然现代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平等、秩序、效益、公正,但法律的其他价值目标必须统一于正义这个目标中,只有正义这个目标得到充分实现,其他价值目标才可能实现,才具有合理性。然而,正义不能仅仅作为伦理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善”,只供人类翘首期盼和瞻仰。“作为价值上的判断标准,正义与否应该有客观的法律上的人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也就是说,价值判断的情感因素被以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来支撑,并受到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的限制。”[17]其行政法虽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其内部不同的行政领域,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制度内容,但行政法的价值追求并没有特殊性,行政法同样要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益,维护平等,追求正义,确保行政秩序的稳定。[18]可见,行政法乃至包括社会危机防治行政在内的部门行政法的法律原则的根本价值,就是正义价值。而正义价值从逻辑上包括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其中,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主要是一种“结果价值”,是用以评价行为结果的价值标准; 程序正义则体现为一种“过程正义”,是评价程序过程本身正义与否的价值标准。[19]正义价值要依靠具体标准来衡量,正如埃得加·博登海默曾对自然法评价时说: “自然法只是构成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正和合理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没有可行的法律制度。”[20]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也要承载法律正义价值的三个方面衡量标准,并且能够协调融合各项正义价值要素,承担起连接行政法理与行政法规范之间的纽带作用。

从行政法律原则所应当体现行政与法的对立统一来说,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如果侧重体现对行政权力享有者赋予法律地位、授予法律权力,或者行政立法不断增设和强大行政职权,则这种法律原则的确立背离了行政与法的对立统一关系,即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应当是规范和框定行政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手段和途径,法对于行政的关系表明法决定着行政的内容和性质,现代行政法的产生的根本基础就在于法治国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真正确认和实现。“依法行政”的理念就是根据法的合理性来约束行政的随意性。在“行政与法的关系”上必然要注入民主法治的现代宪政精神和价值取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正义价值的三个层面 (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 考量行政的正当性,可以体现为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21],这种从行政与法关系的内在逻辑推演出的呈体系化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对部门行政法法律原则的研究和确立应当具有理论的指导意义。基于此,对于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探讨,就有了形成内在体系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的确立应接受宪政内在原则的指导,民主、法治、人权的理念通过法律原则贯彻到具体的部门行政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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