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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机防治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对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规范具有整合价值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对其相应的行政法规范的整合价值,具体体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稳定价值、协调价值和优化价值。其二,行政法律原则不仅是价值内涵的根本承载,而且也是对既定事实的功能判断。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当遇到行政法律规范表述不明时,或不同规范之间相互冲突时,法律原则就成为人们得以理解法律意图的指针。

社会危机防治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一) 对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规范具有整合价值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对其相应的行政法规范的整合价值,具体体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稳定价值、协调价值和优化价值。[3]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具有多变性,但这种多变性也不应是朝令夕改,而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否则,法律的权威就难以确立,相对人也无所适从。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曾说过惊世之语“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应该说,这里的“行政法”主要指的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而非具体的行政法规范。[4]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规范既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又要保证公民基本宪法权利得到保障; 确立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下的法律原则正是体现了维护行政法制统一的基本精神,同时,该法律原则对消解行政法规范的冲突又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如果行政活动的法律原则确立有误或模糊,就会使得行政规范和行政命令脱离法治的基本精神,如何保障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范乃至具体抽象行政活动符合“良法”的标准,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就对行政法规范的产生和良性运作起着导向和优化的作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蕴涵着维稳理念下法律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是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贯穿于整个一类立法之中,确立了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当前维稳理念下社会危机防治行政行政法律原则体系的确立将为政府危机管理法治化提供理论的指导。

(二)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具有适用的价值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它既对静态的法律规范语言、逻辑结构有指引作用,又对法律规范动态运行的诸过程有规范的约束作用。“在法学领域,价值判断是指关于法律及法是什么的判断及内心确信; 实证判断是指法律及法是什么的判断及分析模式。”[5]二者随着西方法学的相互靠拢,逐渐走向互补和统一。“价值判断不断为实证判断创造新的经验事实,开辟新的经验领域; 而实证判断则为价值判断奠定了正确认识的基础。”[6]这说明行政法的法律原则的价值存在两个方面的判断: 其一,法律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原则,行政法律原则作为一种价值表述,应当包含着丰富的价值内涵,即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判断是行政法律原则的首要判断基准。其二,行政法律原则不仅是价值内涵的根本承载,而且也是对既定事实的功能判断。即行政法律原则所蕴涵的价值和功能能否在具体领域的行政活动中和司法活动中得以实际运用或适用,尤其法官如何适用行政法律原则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则有赖于经验事实判断和考量。因此实证判断为原则体现的价值提供正确认识的基础。法律原则赋含的价值对具体的事实提供指导的同时,实证判断也丰富着价值判断的内涵。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当遇到行政法律规范表述不明时,或不同规范之间相互冲突时,法律原则就成为人们得以理解法律意图的指针。当法律规范出现缺位时,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缺漏,成为具有现实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法律适用者要尽力证成自己的主张而法律原则所包含的价值观成为证成自身合理性的依据。政府维稳管理过程中,充满了大量的概括授权的职权行政行为,大量的行为缺乏直接的规范依据,而是在总体的法律原则价值指导下,为其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证成。当前由于有关政府维稳行政的相关法律主要复合在政府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大多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依据又多有政策性的特征,即原则性多于具体性,加之社会危机防治行政规范多层级性,以及领域的广泛性,自由裁量的普遍性就使得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的适用性尤为重要。(www.xing528.com)

(三)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对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维稳理念具有指导性价值

通常来说,大众对于一国浩如烟海、繁若星辰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缺乏法典化的行政法来说更是难以全面了解,更遑论熟悉和应用了。但对于法律原则,尤其是那些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抽象和产生出来的,得到普遍认同的,不证自明的公理性法律原则,则极易接受和认同,因为法律原则是“指导大众了解法律制度的整体的切入点,是公众对于法律制度的信赖与尊重的价值支撑点”。[7]现实存在的各种暴力抗法的事件,以及大量的以政府机关和执法人员为指向的社会事件,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源于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还未被群众所认同,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维稳理念下的社会危机防治行政在实践中追逐的价值目标背离了社会普遍公理性的价值基础即正义; 另一方面,是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法律原则本身不能体现现实的需求,以致无法被现实所吸收,民众也无法认同法律原则的丰富内涵。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无论是基本原则还是具体原则,无论实体性原则还是程序原则,不仅应当体现政策性,而且也应当体现公理性,或者说公理性的成分的增多将为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及此原则指导下的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公众认同打下良好的基础,如行政法中的均衡原则、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人格尊严受尊重、人权保护等原则,都包含普适性的公理,为公众易于理解和内心诚服,接受顺畅少有障碍。公众对政府维稳理念的认同应当是从公众对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的理解和认同为起点和归宿的,只有认同了法律原则,各种行政法律规则在具体实施中才能获得实效,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价值目标才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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