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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危机防治的法律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宪法权利受损。但是对于常态下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行政强制权正当性的考量,却必须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行使即时强制权力的法律底线。所谓的公民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政府必须对公民个人承担一定数量的绝对责任。即公民基本权利中的三个层次的内容 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被克减。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危机防治的法律研究

人权体现着宪政的内在精神,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最高价值,宪政的发展史本身就是人类争取和捍卫人权的历史。“在几乎每一个社会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为获得这些权利而斗争,以及为保护他们既不受独裁者也不受民主多数的贬损而做的努力。”[3]一切政府强制权力都必须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依托,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会造成公民权利的侵害,似乎无可辩驳是因为国家行使特殊时期专制的需要,势必造成某些公民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权利克减的程度会极度扩大,体现出的是突发事件的特殊危险性和损失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立法考虑。这个过程中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是遭到侵害的。如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宪法权利受损。但是对于常态下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行政强制权正当性的考量,却必须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行使即时强制权力的法律底线。所谓的公民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政府必须对公民个人承担一定数量的绝对责任。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下同样会有行政强制权,因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成为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权力行使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但是对于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来说,由于其面对的是常态行政下的问题性事务,即使有个案性的紧急事态的出现,需要行使行政强制权,权利的行使也不应与紧急状态下的应急行政相同,而是应当循序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即公民基本权利中的三个层次的内容 (首要权利、基础权利和核心权利) 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被克减。在公共危机预防行政时期,大多数公民的权利并未受到既有事实或即将发生事实的侵害,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活动的内容不仅不能侵犯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而且公民基于法律而享有的各种权利也应当受到尊重,换言之,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领域中,并不是适用与应急行政相同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而是对其有更严格的原则要求,即公民权利保障原则。这种法律原则的要求可以避免行政主体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活动中借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利益维护之名,跨入到社会对应急行政下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容忍限度内,让公民过度承担越界的义务,以至于损害了公民的利益,背离了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众最大福祉的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居住权和迁徙自由权,通信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以及罢工权等,这在非常法治的理论下,认为可以在法定的条件下中止这些权利,即公民的紧急失权。但紧急状态下,不得剥夺和克减公民重要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人格尊严权、人道待遇权、平等权、公正审判权、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良心自由等。[4]而在常态下的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应当切实尊重和保护法律上规定的基本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财产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诉、控告、检举权、人身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以及其他公民依据法律应当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 胡建淼. 论公法原则.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172.

[2] 周佑勇.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61.(www.xing528.com)

[3] [美]路易斯·亨金,等. 宪政与权利: 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 郑戈,等译. 北京: 三联书店,1996: 528.

[4] 刘小冰. 国家紧急权力研究.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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