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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基本构成要素及其优化探析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关系密切,归责原则是确定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而构成要件则是对归责原则的具体化和明晰化。也就是说,归责原则是判断政府官员是否应当被问责的理论抽象,而构成要件则是对归责原则的具体细化和分解,两者共同作用决定问责的广度和深度。因此,以前面提出的 “特殊过错推定原则” 为基点,笔者认为,政府官员被问责的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行政问责基本构成要素及其优化探析

构成要件是问责主体在实践中具体判断政府官员是否应当被问责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关系密切,归责原则是确定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而构成要件则是对归责原则的具体化和明晰化。也就是说,归责原则是判断政府官员是否应当被问责的理论抽象,而构成要件则是对归责原则的具体细化和分解,两者共同作用决定问责的广度和深度。因此,以前面提出的 “特殊过错推定原则” 为基点,笔者认为,政府官员被问责的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首先,责任主体,即执掌权力的政府官员。但要注意的是在具体问责个案中,责任人级别的归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由问责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各种事实因素,比如损失的大小、影响的地域范围、民意的需求等客观情况后作出最终决定。

其次,关于过错要件,具体是指对问责语境中政府官员可归责心理状态的否定性评价。但要注意的是,与政府官员因违法违纪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同,政府官员的失职行为往往具有间接性,故我们无法直接依据故意或过失的公认标准来认定政府官员的主观过错程度,但是可以采取逆向思维的方式[24]推导出政府官员存在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当然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要以能为其自身所控制,或者在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为限。[25](www.xing528.com)

再次,关于损害结果,具体是指因责任主体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人民权益和公共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正所谓 “无损害则无责任”,但要注意的是引发政府官员领导责任的损害必须是一个确定的事实,同时这个损害还要在量上达到一定程度,满足 “度” 的要求才足以启动问责。

最后,有关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造成损害结果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直接构成归责的逻辑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对政府官员领导责任认定与追究中的因果关系应当作扩张理解:只要所辖地区或部门出现决策失误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人民权益的客观事实,我们都可以反向推定为是由政府官员 (主要是行政首长) 领导不力所致,而不管政府官员领导不力是否是构成造成上述损害后果的必然原因或根本原因,只要两者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问责主体就可以启动问责程序。但要注意的是,行政领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有限责任,政府官员仅对其所辖公共事务对外承担领导责任,对超出其监督、支配权限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当然不应负责,比如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引发的重大损失,这显然已经超出政府官员所能掌控的职权范围之外,理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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