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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问责追责机制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监督机关和部门在对环境行政执法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的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问责追责机制,否则会放纵违法犯罪行为,间接破坏环境和资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对问责追责已经有明确规定。从党纪国法责任体系上划分,环境犯罪移送承接中的渎职失职行为的追责具体问责情形包括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环境行政执法中问责追责机制研究

环保无小事。环保责任是“政治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133]。破坏环境资源、亵渎环保职责的人既要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也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国家监督机关和部门在对环境行政执法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的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问责追责机制,否则会放纵违法犯罪行为,间接破坏环境和资源。

对环境行政执法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进行问责追责与其他渎职失职领域并无本质区别。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对问责追责已经有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详细列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各种类型。凡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违规乱决策、工作协作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处置不力、对公益诉讼和环保督查整改要求执行不力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不力、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线索不按规定移送、滥用职权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司法、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资源方面的调查和数据的,都是违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上述规定形成了“分类—定责—惩处”的追责制度结构,建立了责任启动机制、党代会、人大和政协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使责任追究链条更加完整和严密。此外,该办法第12条还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之所以要建立终身追责机制,一方面表明生态环境保护对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非常重大,另一方面也表明党和国家用铁腕手段保护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态度。2018年党和国家对祁连山事件问责[134]、对秦岭违建别墅进行问责[135]和对岳阳洞庭湖下塞湖矮围问题进行追责[136]即是最典型的案例。问责机制在地方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如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江西省检察机关[137]立案侦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29件203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11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1件103人。[138]但是,本办法只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139]适用,并未将一般工作人员纳入追责的范畴。对环境犯罪移送承接中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应当将不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渎职失职工作人员也纳入其中。(www.xing528.com)

从党纪国法责任体系上划分,环境犯罪移送承接中的渎职失职行为的追责具体问责情形包括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本书重点介绍以下四种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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