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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外部关系分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政府购买模式下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为利益第三人合同,政府与养老服务提供方是民事合同关系,而政府与老年人则存在行政给付关系。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公共性影响该主体的责任,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性质界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些行政色彩,但不能因此而否定该合同的民事性;通过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将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提供的关系连接起来,确定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取得,有利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外部关系分析

就外部关系而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可能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就上述关于缩短给付程序而言,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一个买卖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可能存在赠与或者买卖的关系。而政府购买模式下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为利益第三人合同,政府与养老服务提供方是民事合同关系,而政府与老年人则存在行政给付关系。养老服务提供方与老年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通过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将两者连接起来,希望对老年人的权利取得以及权利救济提供一个思路。

关于《合同法》第64条是否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规定曾引起学者们的激烈争论,有的学者主张第64条并不属于为利益第三人合同,[10]而有的学者主张承认合同法第64条属于是利益第三人合同。[11]笔者赞成后一种说法,只要通过对《合同法》第64条进行解释即可弥补我国没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漏洞。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引入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分析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以明确老年人的法律地位。(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政府购买模式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公共服务合同、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合同以及利益第三人合同。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公共性影响该主体的责任,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性质界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些行政色彩,但不能因此而否定该合同的民事性;通过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将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提供的关系连接起来,确定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取得,有利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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