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主要学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法律适用

主要学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进一步对行政合同进行详细划分,只确认行政合同作为单一案由。该学说认为政府购买模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既有行政性也有民事性,也可称为折衷说。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政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阶段适用不同法律,政府主体本身就是一个行政机关。

主要学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法律适用

1.行政合同说。行政合同是设立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5]对于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分,学者之间存在较大分歧,目前我国并没有行政合同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2004]2号《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合同,并且行政合同可以成为行政案件的案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进一步对行政合同进行详细划分,只确认行政合同作为单一案由。关于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有三种观点:观点之一:主张行政合同中必然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作为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6]观点之二:主张以是否为完成行政管理为标准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观点之三:主张借鉴德国,根据两个标准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一个是形式标准,即要有行政主体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二是实质标准,即以是否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7]

政府购买模式下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行政性。从主体角度看,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政府在合同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且享有单方解除权和修改合同以及合同监督权的权利;从合同目的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为了实现社会养老公益,并不是为个人的私利,不具有营利性;从资金来源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费用是财政拨款,并且需要受到财政的监督。因此,行政合同说更侧重从政府职能角度予以分析,认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具有公共性以及合同目的的非营利性,因而决定了政府购买模式下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行政性。

2.民事合同说。该观点认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民事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享有多元化的主体角色,政府也可从事私法行为,如政府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购买商品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政府尽管是行政机关,但并未行使行政权力,政府与养老服务提供者仍处于平等的地位,合同也是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并对是否订立合同、购买服务的范围、违约责任及其违约救济均可自由约定,因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www.xing528.com)

3.混合合同说。该学说认为政府购买模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既有行政性也有民事性,也可称为折衷说。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政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阶段适用不同法律,政府主体本身就是一个行政机关。政府在合同中,一方面受到合同义务的自我规制,另一方面又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将合同的自我规制和合同之外的行政管理集于一身。在合同缔结前多受公法的约束,合同履行阶段适用合同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