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和证据资料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和证据资料分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4]因此,将其称为“诉讼材料”或者“证据资料”较为妥当。行政司法权处理民事纠纷“主要体现于行政裁决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等情形”。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和证据资料分析

1.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资料”的法律属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提出,将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答复》中进一步强化了其证据属性。此处的证据应是指广义上的证据,即“弄清事实真伪的材料”,或者叫“诉讼材料”。[23]其要想最终成为狭义上的证据,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24]因此,将其称为“诉讼材料”或者“证据资料”较为妥当。

2.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准司法文书的性质(www.xing528.com)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享有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但这种行政职权属于一种行政司法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传统的行政权,是指“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对应的国家权力”,是“对行政机关就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使行政职权的描述和概括”。其必须恪守“三权分立”的理念,不能对立法权、司法权有丝毫的“僭越”。[25]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的纠纷类型层出不穷,“传统的立法、司法与行政的分工已不再适应社会治理的基本需要”,人们对行政权处理纠纷的专业性和高效性的需求越来越大。[26]于是,行政权开始扩张,衍生出行政司法权(准司法权)等新的权力种类。行政司法权处理民事纠纷“主要体现于行政裁决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等情形”。在此情形下,行政机关虽然介入了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但并没有改变原有法律关系的本质,更没有与当事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其始终扮演的是裁判者的角色,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居中裁判。[27]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言,即便其并不直接决定纠纷的处理结果,基于其所认定的事故责任对裁判结果的决定性作用,我们也完全可以认为,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司法权的结果,具有行政司法裁判文书的性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