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性侵和暴力伤害案件时的注意事项

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性侵和暴力伤害案件时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我国校园极端暴力、校园性侵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司法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被害案件也不断增加。当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并督促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办理。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法院应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也可以根据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而不公开审理。

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性侵和暴力伤害案件时的注意事项

近年来,我国校园极端暴力、校园性侵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司法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被害案件也不断增加。由于身心尚处于发育阶段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参与司法过程中容易受到“二次伤害”,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遭受性侵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尤其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尽量采取各种人文化、专业化的措施,在各个环节给未成年被害人以特殊、优先的保护。

首先,相关案件的立案要特殊对待。未成年被害人由于缺乏认知能力和应对经验,遭受侵害后不能有效保存证据和及时报案。针对这一特点,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积极作为、优先处理、主动介入,最大限度地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收集证据、提出控告。检察机关应对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被害案件进行监督。当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并督促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办理。

其次,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取证时要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被害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人员负责办理,被害人如果是女性,则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公检法机关和律师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以一次询问为原则进行全面询问,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可以采取“一站式调查取证”模式,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相关视频、音频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各环节多次使用。侦查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所在学校、居住地调查取证时,应避免穿着制服、驾驶警车或采取其他可能暴露未成年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指证环节可以用模具代替未成年人身体,尽量减少未成年人的被害回忆联系。法院审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以通过播放未成年人陈述、证言视频或计算机远程手段进行作证,以减少未成年被害人出庭受质询的情况,对于确有必要出庭的,应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避免未成年人与加害人直接接触。

最后,有关未成年人被害案件的信息要特殊处理。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法院应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也可以根据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而不公开审理。司法程序中,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犯罪侵害细节等内容应当予以保密。法院在对外公开诉讼文书时,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未成年人被害的事实也应以适当的方式叙述。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被害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