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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与自由意思的界限与尊重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非真意表示行为是单独行为,因此不同于通谋的虚伪表示。但是比如开玩笑、教师在课堂上展示的合同等明知不欲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并不存在非真意意思表示的问题。即表意人表示虚假的意思表示时与相对人达成合意的情况。换言之,真意与表示的不一致就是错误。意思表示应基于自由意思而为,他人不得任意干涉。

意思表示与自由意思的界限与尊重

(一)绪说

如有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的核心是法律行为的表意人希望发生的效果意思。即意思表示的内容取决于表示行为所具有的客观意思。意思表示由意思与表示两种要素构成。对于这两种要素,有以下的意思表示理论。

1.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认为,法律行为根据私人的意思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因此需要行为人的真实的意思。尊重表意人的意思,即内心意思的是意思主义。

2.表示主义

虽然法律行为以表意人的意思为基础,但是未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时不具有实际的效力。从外部了解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只能借助于表示行为。因此,虽然没有对应于表示行为的内心意思,但是也应认为存在可以从表示行为推测的合理的意思,按照表示行为发生法律效果。

3.折衷主义

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不一致时,根据不同的情况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换言之,如有必要保护表意者,则采意思主义;如有必要保护相对人,则采表示主义。韩国民法采折衷主义。

(二)非真意表示

1.意义

非真意表示是指表意人明知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与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也称为心里保留。由于非真意表示行为是单独行为,因此不同于通谋的虚伪表示。

2.要件

(1)须有意思表示。即应有可推测一定效果意思的有价值的行为。但是比如开玩笑、教师在课堂上展示的合同等明知不欲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并不存在非真意意思表示的问题。

(2)表示与真意不一致。即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不一致。此处的“真意”指的是意欲特定内容的意思表示的表意人的想法,并不是表意人心里想的事情。[17]

(3)须表意人自己明知存在不一致。

(4)不问表意人的动机。

3.效果

非真意意思表示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第107条第1款主文)。但是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表意人为非真意的,无效(第107条第1款但书)。因为无须保护恶意或有过失的相对人,所以更应尊重表意人的真意,使法律行为无效。此时法律行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07条第2款)。

4.适用范围

第107条适用于有相对人及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但是在无相对人的情形下,因为不能适用第107条但书,所以此时法律行为始终有效。[18]此外,因为家族法上的行为绝对需要当事人的真意,所以不适用第107条。

(三)虚伪表示

1.意义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就是虚伪表示。即表意人表示虚假的意思表示时与相对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例如,债务人为摆脱被强制执行的风险,与他人合谋将房屋出卖后进行所有权移转登记等。

2.要件

(1)须有意思表示。即应有被认为存在有效意思表示的外观。从第三人的角度看应具有有效的外观。

(2)表示的效果意思与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换言之,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从意思表示的外观可推测的效果意思。

(3)表意人自己明知不一致。

(4)表意人与相对人须通谋进行与真意不一致的表示。民法称之为通谋(第108条第1款)。在大部分情况下,通谋的虚伪表示的目的在于欺骗第三人。

3.效果

原则上,虚伪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始终无效(第108条第1款)。因为没有必要承认虚伪表示的法律效果。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第三人(第108条第2款)。这是为保护信赖虚伪表示行为外观的第三人利益而设定的规定。此处的第三人范围应限定在以虚伪表示为基础发生新的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19]在判断第三人的善意时,应以发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时间点为准。

4.适用范围

《民法》第108条的规定不限于合同,也可以适用于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但不得适用于无相对人的行为。对家族法来说,虚伪表示始终无效。第108条第2款的内容不适用于家族法。

(四)错误(www.xing528.com)

1.意义

错误指对于某种客观事情有错误认识的情况。错误就是事实与观念的不一致。换言之,真意与表示的不一致就是错误。陷于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就是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

2.要件

(1)须有错误

错误可以分为表示错误、内容错误、动机错误。表示错误是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上的意思不一致的情况。内容错误是表示行为本身没有错误,但是误解了表示行为意义的情况。例如,将加元误认为美元等。动机错误是意思表示的动机有错误的情况。例如,将赝品当作真品买受或认为将来房子有可能被拆迁而高价买受等。对于动机错误,判例认为表意人向相对人表示了动机,并且将动机作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时才能作为错误来对待。[20]

(2)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有错误

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有错误的,该意思表示可以撤销(第109条第1款主文)。因此,法律行为的非主要内容有错误时,该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有错误是指依意思表示意欲达成的效果的主要内容存在错误。换言之,该主要内容应满足以下条件:如果表意人没有错误,就不会进行意思表示,同时普通人处于表意人地位,也不会作出此种意思表示。

主要内容的错误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关于当事人存在错误;第二,关于标的物存在错误;第三,关于法律行为存在错误。

(3)陷于错误的人无重大过失

因表意人的重大过失发生错误的,即使主要内容有错误,也不得撤销(第109条第1款但书)。重大过失是指根据表意人的职业、行为类型、标的等内容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发生的过失。[21]

3.效果

陷于错误的表意人可以撤销法律行为(第109条第1款)。在撤销之前法律行为生效的,撤销之后的法律行为视为至始无效(第141条)。但是撤销的法律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09条第2款)。

4.适用范围

第109条不适用于家族法上的行为。这是因为在有关家族法的行为中当事人的真意具有绝对意义。

(五)欺诈与胁迫

1.意义

表意人因他人的欺罔行为而陷入错误进行的意思表示就是“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当表意人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进行的意思表示就是“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基于自由意思而为,他人不得任意干涉。《民法》规定的他人的不当干涉有欺诈与胁迫,表意人可以撤销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第110条第1款)。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10条第3款)。

2.要件

要成立欺诈或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须有对表意人的欺罔或胁迫行为,并使表意人陷于错误或恐惧,因而作出意思表示的事实。对此需要满足下列要件:

第一,欺诈人或胁迫人须有故意,且须有双重故意。即欺骗表意人而使表意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与使表意人因此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对于胁迫行为,也必须具有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故意,并且因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第二,欺诈或胁迫行为违法。虽然在社会生活中多多少少存在利用他人的错误或无知的情况,但是欺诈行为超出一般观念上可容忍的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认为存在欺诈行为。对于胁迫,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正当权利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时,不能认为这是非法胁迫。例如,举报违法行为人等。此时,举报人只有举报违法行为的目的,而并不以此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时不能认为有胁迫行为。

3.效果

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但是应注意第三人进行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因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而进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随时撤销意思表示(第110条第1、2款)。但是有相对人时,限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或胁迫的事实,才能撤销(第110条第2款)。例如,甲因乙的欺诈或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丙时,只有丙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是受胁迫而出卖房屋的情况,甲才能撤销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且,即使是因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被撤销,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10条第3款)。

4.适用范围

对家族法上的行为,不适用《民法》第110条的欺诈、胁迫规定。

(六)意思表示的生效时期

意思表示在具备全部要件时生效。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完成表示行为时生效。但是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从相对人的角度考虑意思表示的生效时期。

1.到达主义原则

对于隔地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民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意思表示只有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第111条第1款)。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在受领意思表示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表意人不得以其意思表示对抗相对人。但相对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该意思表示到达之后的除外(第112条)。除此之外,表意人在发出意思表示的通知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第111条第2款)。

2.依公示的意思表示

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表意人不知道相对人或不知道相对人的地址且无过失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告送达的规定送达其意思表示(第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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