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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代社会,法律行为具有极大的功用,它系实现私法自治的基本手段。法律行为的效力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此为意思自主,系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基础。法律允许当事人于一定范围内,以法律行为创设私人间的法律关系,此称为合同自由,系私法自治原则的对外表现。易言之,只要系依法律行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其所取得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皆为合法、有效。[10]综据上述,可知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在当代社会法律行为具有极大的功用,它系实现私法自治的基本手段。私法自治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又称法律行为自由原则,[6]指在私法领域内,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将法律行为建构于私法自治原则之上,即对内为“意思自主”(“私事由自己决定”),对外为“合同自由”。法律行为的效力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此为意思自主,系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基础。法律允许当事人于一定范围内,以法律行为创设私人间的法律关系,此称为合同自由,系私法自治原则的对外表现。[7]

私法自治原则肯定当事人得自主决定、创设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具体表现于各种制度之上。例如所有权自由,即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所有物;遗嘱自由,即个人于其生前,得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决定其死后财产的归属;最重要的还有合同自由,即当事人得依其意思的合致,缔结合同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8]此外,缔结婚姻关系、合意解除婚姻关系、订立收养合同等,也均为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它们也都是法律行为。正是通过此等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得以实现自己的愿望,即取得民事权利,相应地承担民事义务,进而达到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反之,若无法律行为,当事人就很难实现自己的意志,取得权利,承担义务。此外,法律行为还有使当事人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具有合法性的特质。易言之,只要系依法律行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其所取得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皆为合法、有效。法律行为给予每个人自由地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每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其是否购买特定的物,向谁购买,或者自由地决定与何人缔结婚姻关系等。概言之,依法律行为,民事领域的所有事项(即私事)皆由自己决定。当然,在这些场合,也系以相对人的同意和愿意为前提的,盖相对人也享有私法自治。[9]

应当指出的是,在当代任何一种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下,无不存在私法自治,从而也都存在着法律行为。即便是在一些实行统制经济计划经济的国家或社会,也依然需要最低限度的自治,比如每个人可以随意添置或者处分个人的必需品。而在市场经济社会和政治体制开放、民主的体制下,私法自治乃是最重要的原则,盖在这种国家和社会里,系以自由思想为其基础。[10](www.xing528.com)

综据上述,可知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是私法自治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私法自治原则,尤其是合同自由原则,其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对象方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形式的自由。近现代及当代民法,正是根据个人的自由意思对社会生活予以规范,并对法律行为原则上采自由放任的态度。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乃至合同的规定,系以个人的自由意思为其基础或前提。由此,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大多数规范均系指导性规范(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是否采用及在多大程度上采用。而限制个人的自由意思,阻止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效果的强行性规范是较少的。立基于这些考量和分析,可知我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完善的法律行为制度实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及具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由此,我们应对《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章设立法律行为的规定给予积极的肯定性评价。此外,我国人口多、地方大、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各种情况十分复杂,因此,制定包括民法(典)总则(编)在内的民法典时应强调体系化、逻辑化,若不这样,则法官判案、法律人思考和判断法律问题均将会陷入混乱。强调体系化、逻辑化,对于现今的我国尤其重要,从而更加证成了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完善的、体系化的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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