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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侦查机关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在打击犯罪活动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侦查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侦查权是国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达到侦查目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除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外,专门公安机关内均在基层派出所之上设各级刑事侦查部门。

侦查机关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一)侦查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侦查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并对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的专门机关。侦查机关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在打击犯罪活动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发生后,往往都是由侦查机关首先介入并开展侦查工作。我国的侦查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

侦查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1.侦查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侦查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实施专政的重要工具。它由国家依法设置,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进行侦查活动。虽然从形式上看,侦查机关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侦查行为,侦查人员以侦查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但实质上,都是依据国家赋予的权力从事侦查活动,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职能。国家设立侦查机关并通过其活动可以及时预防、制止、揭露、证实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2.侦查机关是享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侦查权是国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达到侦查目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在我国,除侦查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侦查权。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等活动,但由于人民法院不享有侦查权,所以,这些活动是基于审判权而进行的调查活动,不属于侦查行为。再如,有关机关、团体、单位的保卫部门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法律虽然承认其效力,但由于该行为只是配合、协助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不能据此认为上述保卫部门享有侦查权、属于侦查机关。个人不得介入国家的侦查、审判活动,我国不赋予个人或民间机构侦查权,不承认私人侦探、私人鉴定机关的侦查主体资格。

3.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侦查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由法律确定并授予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的资格和权能。依据这一权力,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组织辨认,实施鉴定、侦查实验,发布通缉令,等等。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这些侦查措施和方法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内容存在很大不同,具有主动性和强制性。由于侦查机关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因此,侦查机关对其依法行使侦查权而产生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

4.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活动。侦查活动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即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侦查的原则、条件、方式、方法、程序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意在避免因未正确执行法律而放纵犯罪、伤及无辜,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活动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有序地进行,才能保证更好地完成诉讼任务。

(二)侦查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侦查机关的性质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侦查机关是在解放区人民司法机关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侦查机关,它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侦查机关在产生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性质、宗旨、任务、服务对象、活动原则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区别。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侦查机关,本质上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国家安全的有力武器

侦查机关在国家机关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处于平等地位,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分别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行使不同的诉讼职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侦查是起诉的必要准备,是审判的重要保证,只有实现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职能,才能保证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的实现。因此,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重要的地位。(www.xing528.com)

(三)公安侦查机关的设置和组织体系

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其中,公安机关是我国最主要的侦查机关,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公安机关在国家侦查机关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1.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我国公安机关分级设置。

(1)中央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是中央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和中央公安的执行机关,也是我国公安机关的最高机构。公安部下设多个侦查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刑事侦查工作,直接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2)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目前,我国地方公安机关通常设三级,即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市级(设区的地级市,包括州、盟)公安机关、县级(包括县级市、自治县、旗)公安机关。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由所设置的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不属于独立的一级公安机关。

(3)专门公安机关。专门公安机关是指根据国务院批准,在国家有关部门内设立的专门从事一定范围内公安业务的公安机关。我国的专门公安机关包括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系统设立的公安机关和海关系统设立的缉私机构。专门公安机关也分级设立。

各级公安机关内部设有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恐等侦查部门。这些部门在中央称为局,在地方称为处(总队、支队)、科(大队)、股(分队)等。除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外,专门公安机关内均在基层派出所之上设各级刑事侦查部门。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是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专门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同级人民政府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同时,还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产生,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在执行国家法律的同时,还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或决定。同时,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其他业务活动,也可以调动下级侦查力量参与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公安机关则互不隶属,在办案过程中是配合、协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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