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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案件实质性争议的审查方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案中,由于异议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因此应在原审理人员之外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并且该听证也应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限内完成。但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重要权利救济途径,当向法院提出异议后,法院如何审查,是各地法院目前亟须解决的一个难题。在本案中,利害关系人辉县市人民剧院是在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裁定之前提出异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担保物权案件实质性争议的审查方法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由审判员独任审查,还是应组织合议审查?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是直接由原审理人员审查,还是要再行组织听证?由原审人员独任组织听证还是需要合议听证?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会遇到,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的做法不一致。笔者认为,对于在审查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如果是由被申请人提出,因是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框架内,所以应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限内由原审理人员审查;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为确保公正性,应在原审理人员之外另行组织合议听证,但该听证也应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限内完成。在本案中,由于异议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因此应在原审理人员之外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并且该听证也应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限内完成。

以上讨论的是在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裁定之前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如果是对于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4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该规定可知,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也可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对于该阶段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什么程序审理,审限多长、审理组织如何组织等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重要权利救济途径,当向法院提出异议后,法院如何审查,是各地法院目前亟须解决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该规定是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特别程序部分内规定,应遵守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在原审理人员之外另行组织合议听证审查,无需进行开庭审理,时限也不应超过30日。

在本案中,利害关系人辉县市人民剧院是在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裁定之前提出异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www.xing528.com)

【注释】

[1]案件来源: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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