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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制度的实证检视与完善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在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认真进行审查核实。这意味着《民事诉讼法》未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作出明确的规定,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因而,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制度进行检视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对司法实践中各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合理地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司法适用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担保物权实现的司法实践中,审查是人民法院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关键环节,也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最为关心的焦点问题,在整个担保物权实现中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经过审判人员的审查,人民法院才能确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具备,从而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编的第15章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适用特别程序,并在第197条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等问题作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1]从第197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未做涉及,而“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法》也未提供现成答案。这意味着《民事诉讼法》未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作出明确的规定,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民诉法司法解释》虽然对包括审查制度在内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但相关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较差。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案件标的额往往较大,[2]涉及不动产等重大财产,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规定的不足,难以为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在实务操作中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进行审查成为困扰审判实践的一大难题,也是基层人民法院反映最多的问题。实证研究表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时采用职权主义,[3]对相关程序规定存在依情况而定的情形,导致实践中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较为混乱。因而,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制度进行检视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对司法实践中各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合理地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司法适用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部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的丰富案例素材为数据来源,以位于我国中部的河南省为样本,[4]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作为选取案件样本的来源,以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时间段,选取河南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所有(401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制度进行全样本实证考察,客观反映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制度运行现状,验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相关立法的实际效果,并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证的角度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有助于司法实务工作者全面、准确地理解立法原意,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让每一起案件中的当事人都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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