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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观点:挤压自由,危害治理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犯罪化理论倾向不同,学界还存在非犯罪化立法的主张,且叙事逻辑在于,在指出犯罪化危害社会治理和挤压公民自由的弊端后,主张采取非犯罪化立场。其二,经济刑法立法应体现“立罪至后”逻辑,践行“二次违法性”原则。经济犯罪属法定犯,犯罪的成立理应以其违背经济法规为前提。经济犯罪作为法定犯,在通过经济刑法立法将其入罪化处理的时候,须以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为前提。

非犯罪化观点:挤压自由,危害治理

与犯罪化理论倾向不同,学界还存在非犯罪化立法的主张,且叙事逻辑在于,在指出犯罪化危害社会治理和挤压公民自由的弊端后,主张采取非犯罪化立场。根据论述角度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非犯罪化有利于社会治理。如刘艳红教授反对继续在我国实行犯罪化立法,并指出当下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提倡刑法的谦抑性,拒绝进一步犯罪化,实行有条件的非犯罪化。理由在于,“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中国作为‘大国法治’之要求与特点,也无法获得如同西方的法治实践效果”[15]。此外,何荣功教授也反对犯罪化立法而持非犯罪化立场。依据在于“刑法在参与我国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肥大症’现象,社会治理存在‘过度刑法化’的‘病态’现象,因而强调刑法的‘司法法’属性,提倡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小化原则”[16]。

其二,经济刑法立法应体现“立罪至后”逻辑,践行“二次违法性”原则。经济刑法作为规制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别刑法,在立法活动中也应受其特有的逻辑支配。经济犯罪属法定犯,犯罪的成立理应以其违背经济法规为前提。因而在将行为入罪立法时,应以行为违背相关经济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为前提。这也就是有的学者总结得出的“立罪至后”入罪逻辑。[17]同理,二次违法性原则指的是,经济犯罪行为既具有经济法规违法性,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www.xing528.com)

在经济刑法入罪立法过程中,存在一些在没有动用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手段予以调整的情况下,就匆忙予以犯罪化、纳入犯罪圈的现象,使得刑罚的触须不适当地深入经济活动的某些领域。[18]如《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加“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但是在我国相关金融法规中,并未将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处理,且未对行为人实施的单纯骗取信用证和保函的行为运用经济法规进行规制,从而形成逻辑倒置,将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刑法对经济犯罪而言既不是首要手段,也不是唯一手段。经济犯罪作为法定犯,在通过经济刑法立法将其入罪化处理的时候,须以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为前提。其背后蕴含着他们都未曾道明的观点,即转变当前过度犯罪化做法,采用非犯罪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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